专家FAQ
  • 问:
    答: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详细报道
    2008-04-22 09:54:01 | 点击84 | ey 评论 0 条

  • 问:
    答:

    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详细报道
    2008-04-22 09:53:47 | 点击91 | ey 评论 0 条

  • 问:
    答: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几年?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详细报道
    2008-04-22 09:53:31 | 点击124 | ey 评论 0 条

  • 问:
    答:

    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详细报道
    2008-04-22 09:53:12 | 点击47 | ey 评论 0 条

  • 问:
    答: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者一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详细报道
    2008-04-22 09:52:43 | 点击35 | ey 评论 0 条

  • 问:
    答: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必须给予补偿吗?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详细报道
    2008-04-22 09:52:27 | 点击35 | ey 评论 0 条

  • 问:
    答:

    什么是“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详细报道
    2008-04-22 09:52:09 | 点击19 | ey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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