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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审结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11-12 点击: 评论:0

 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追讨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却以劳动者提供假证据为由,申请撤销裁决。近日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的,首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审结,法院驳回了用人单位的申请。
    今年7月,顾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称,从1999年1月到今年6月,担任门卫工作期间,某药业公司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交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顾某提出了支付工资和办理退工手续等申诉请求。8月,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药业公司为顾某补缴部分社会保险费以及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近2万元。

    裁决后,药业公司称顾某是保安公司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称顾某提供的证据是伪造,且隐瞒派遣单位领取工资的凭证,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中院审理认为,顾某提供的考勤表与值班记录本、员工进出记录本的记载相互印证,药业公司不能证明顾某提供的考勤表是伪造的。药业公司认为顾某在仲裁时,隐瞒了影响仲裁公正裁决的证据,但并没有提供顾某故意隐瞒的新证据。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了药业公司的申请。(顾妍、容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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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法第四十七、四十九条规定,小额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适用“一裁终局”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类案件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服该裁决,劳动者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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