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期间,不少人放弃了节日休息工作在岗位,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10月1日到3日职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3倍工资。
但现实情况似乎并非如此。如今,加班被惯常化、休假权被强行侵犯、法定补偿屡屡遭遇“土政策”的现象,在许多行业、单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久而久之已是见怪不怪。
从法理来说,索要加班费是个人的民事权利,主动放弃权利,法律自然不会追究,如果单位拖欠不给,投诉后也许会如愿以偿——但是,由于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复杂利益关系,谁也不愿举证,这是有法不依的根源之一。
一些企业屡屡克扣职工的加班费,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违法成本较低。目前,劳动法的实施往往停滞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状态,对于那些拒不执行“三倍工资”规定的企业,劳动部门只能责令其限期整改,将欠发的工资补上,如果企业按时补发了,就不能对其处罚。违法成本的低下,成为一些企业敢于明目张胆违法的“动力源”。与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过高,拿到了加班费却可能因此失去“饭碗”,这样的维权谁有积极性?显然,如果法律不能保护维权者的饭碗和权利,不能保证他们不遭遇“暗算”;如果不对雇主的违规行为施以惩罚,使违规成本达到让违规者望而却步的程度,那劳动者之于节日加班费,只能是爱它在心口难开了。
加班应该发放加班费,法律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如何将之真正变成牛奶面包。对于立法部门来说,应根据《劳动法》的实施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及时修订,如加大对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等;对于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来说,应加大执法力度,不能“守株待兔”,还应该完善监督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单位则应该强化信用制度,遵纪守法。诚如是,劳动者就不会劳了力还得再为加班费劳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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