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从来都是民主的信奉者,在革命时代无数共产党人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所为何来?就是为了争得民主,或曰让人民当家作主。这既是马克思主义人民革命的本意,也是中国共产党进行革命的动力。
当年,在黄炎培提出关于历史发展“周期率”的疑问时,毛泽东不假思索地回答:新路已经找到,那就是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而且,这个新路、甚至是一整套关于民主的设计,在毛泽东那里已经是酝酿已久、成竹在胸了。这一点,读过毛泽东写于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和写于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的人都会知道。
实践提出的问题
问题是,单靠民主,我们就能建设一个长治久安的新国家吗?或者说,固然是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但能够反过来说,有了民主就一定有长治久安的社会主义吗?
这个问题就不是一个意愿的问题或理论的问题了。这是一个需要实践来回答、也只能由实践来回答的问题。人民共和国成立已经近60年了,这60年的实践构成的历史,也已经作出了回答。答案是:只有民主还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巩固,还不能保证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定,甚至也不能保证民主本身。除了民主我们还必须有法治。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才是社会主义的可靠保证。
建国初期,我们在思想认识和制度安排上,是重民主而轻法治的。尽管我们搞了五四宪法和其他少数法律,但那主要是为阶级斗争和革命秩序服务的。而且,1957年以后,我们自己就把那一点法治彻底否定了,我们的领导人甚至公开提出了还得靠人治的观点。
八大闭幕之后不久就接踵而至的反右斗争、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重提以阶级斗争为纲等都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个人决策。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把生产、生活的所有秩序都打乱了,任意揪斗,随便抄家,武斗横行,冤狱遍布,生命失去保障,灵魂受到煎熬,部长陷于囹圄,元帅死于非命,手里拿着宪法的共和国主席仍然免不了挨斗和死亡。而这一切却都是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大民主的旗帜下进行的。在这样一个大民主的氛围里,领袖意志支配一切,群众要求天然合理。面对这样一种局面,站在天安门城楼上检阅游行队伍的毛泽东,对他的老朋友、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说了这样一句话: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对解放以来前30年的描述就是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虚无主义。他认为,从解放初到文革前的一段是法律实用主义或叫法律工具主义,它有三个特点:一是法律不要有体系,立法也不要求完善、完备,有一些法律够用就可以了;二是法律也不要太复杂,条文不要太多,简要的内容就够了;三是法律不要太约束人,不要捆绑自己的手脚,法律只不过是行动准则的参考。总之,法律成为一种不太重要的工具。及至到文革期间,那就是法律虚无主义了。什么宪法不宪法,法律不法律,统统靠边站了。只有一个领袖的声音,那可是最高指示,真可谓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只有一个打着大民主旗号的无法无天的群众运动。这就是没有法治的民主所导致的悲剧。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这段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虚无主义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法治的民主很可能就是一场灾难。依靠人治主宰社会的少数人,可以借民主去办到一切,可以把民主变成一切,却惟独没有真正的民主。这一段实践产生的真知还告诉我们:没有民主固然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法治社会主义也搞不好。社会主义需要有民主与法治的同在同行,也即民主与法治必须同时存在和同时发展,它们处于同等重要地位。
在我国,为什么会发生这样一段民主与法治关系上弯曲的历史呢?我想,一是我们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的人治传统而缺少法治意识,二是我们能从马克思那里获取的在社会建设方面关于民主与法治关系的理论资源不多,三是我们从苏联老大哥学来的也大体就是法律工具主义的那些东西;四是我们有革命胜利的豪情和以党治国的过分自信。这或许就是我们发生这一段曲折的主要原因。
反思与觉醒
“文革”之后,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进行了认真的反思,正是在这种反思中,我们觉醒了。邓小平是这一伟大觉醒的代表。
1978年12月,他讲了这样一段话:“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这显然是针对没有法治的民主、没有法治的社会必然导致灾难的一种思考和纠正,同时这也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同提并论的先声。
1980年8月,邓小平讲:“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和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这里谈的实际上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到底是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治的问题。
邓小平还分析了我们长期靠人治的原因,那就是“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在刚从文革的灾难中走出来的最初几年里,法治如何与民主配套同行,显然是邓小平考虑最多的问题之一。他的结论是:“民主与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吃够了动乱的苦头。”“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象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他再三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并且反复重申:“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邓小平在民主与法治关系上的这种反思与觉醒,应当说也是广大共产党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思与觉醒,而这种反思与觉醒也正是我们从文革中获取的最大教益。显然,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灾难之后,我们比起毛泽东当年的认识大大地进步了。这种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必须同在同行的认识,也正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改革开放中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伟大开端。
30年的进步
从那时以来的这30年,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有了相当长足的进步,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也有了相当长足的进步,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紧密结合和高度统一更有了长足的进步。
从邓小平1978年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起,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都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一直到十七大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我们对民主的认识一直是很高的。同样,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先是恢复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在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到党的十五大则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的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也是党的奋斗目标的根本转变。随后,我们党宣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人民政府也庄严宣布实行依法执政,并以建设法治政府为依归。在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上,继邓小平提出一手抓民主、一手抓法治之后,到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表明,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已经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原则与核心内容。应当说,这些年,我们在这方面进步的总的脉络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与完备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政治文明国家。
三十年来,以现行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到2008年初,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达229件,涵盖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这30年的进步告诉我们:党领导下的民主与法治的紧密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正确道路、伟大道路,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为世界政治发展贡献出的一种成功模式。这30年的进步还告诉我们: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而没有法治同样也没有社会主义。有了法制,没有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有了民主,没有法治也同样不是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时代,民主与法治必须同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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