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官方网站于近日公布了《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媒体在报道这一消息时,纷纷把焦点放在"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职代会的条款上。媒体的关注代表着一定的社会生态,以往职代会在监督招待费和领导出国费上是乏力的,职代会在国企老总工资公开上也是无能的。因此,公众盼望新的地方立法能够解决实践中的这些难题。这一舆情本身就是立法机关理应重视并应在"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中应予体现的。
不妨再来看看"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职代会的内容,如"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为媒体所关注的内容还有,"职工?代表?大会可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
在国企老总工资公开上,考虑到国企老总收入来源多样化的现实,"征求意见稿"也特别细化了。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中层以上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问题。"应当说,这些规定是颇费了些心思的,也反映了当下职代会运转不灵的某些困境。
但在笔者看来,明确职代会的权力还不是地方性立法所最应关注的。事实上,在职代会上,我们并不缺立法——我指的是全国性立法。以职代会为例,对此有明确规定的《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是当然的"征求意见稿"的上位法,更何况,还有这些法律的一系列实施细则。在法律上,职代会已然是职工的神圣权利。它并不因某个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它就有,没有明确规定,它就无。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主要制度,职代会的目的和宗旨就是集合职工的权利,形成制约企业管理层的权力。所谓"监督企业招待费、领导出国费"或要求"国企老总公开收入"本就是职代会的应有之权。有国家立法确认这份民主权利(力)已然足够,地方性法规一而三、再而三重复明确职代会权利(力)并不会使职代会的功能增加半点,也不会使其权力扩张分毫。地方更应有所作为的是,如何使这些既有的法定权力,成为有保障的实质权力——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神圣权力"。
因而,我对这份"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是:"条例"是否可以详细规定没有建立职代会或未经职代会同意的,企业就无权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国企老总收入不透明的,职代会有权要求财务公开甚至有权罢免;这种罢免遇到抵触时劳动部门和司法机关又应在何种程序下及时给予方便的、有效的支持等等。一言以蔽之,希望广东省立法机关能破除地方性立法常见的"叠床架屋",以民意为依归制定出一部切实能用且有用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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