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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任重道远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8-05 点击: 评论:0

酝酿了十三年、已公布近一年的《反垄断法》于8月1日生效了。据称,面对《反垄断法》,微软等行业巨头风声鹤唳,如临大敌。微妙的是,一些国有垄断企业却安之若素。

  《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但在笔者看来,类似称谓难免有些名不副实。当年笔者在劳动部参与《劳动法》起草时,《劳动法》曾被称为“第二宪法”,实际上它不过是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部普通法律(宪法和基本法等重要法律一般应由全国人大而非其常委会通过),而今虽然继续有效,但许多规定已被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事实上取代。

  言归正传。众所周知,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根本大法、万法之源。如果《反垄断法》堪称“经济宪法”,那么它将是统制经济领域的“法中之法”。但谁能说《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就不那么重要呢?实际上,后面这些法律与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以及每个公民更加息息相关。《反垄断法》之所以引人注目,除了因它是中国在反垄断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外,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它有可能对一些声名显赫的经济寡头起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或震慑作用。

  《反垄断法》条文较为抽象,仅有八章五十七条。据说我国即将制定的反垄断配套规定达40多个,这些规定在《反垄断法》生效之日还无一出台。无论如何,围绕《反垄断法》的实施,国务院立“法”(行政法规)、部委立“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是不可避免的。

  就监管体制而言,虽然国务院设立了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反垄断委员会,但其主要职能是研究、调查、评估、制定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具体的价格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其他垄断行为将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审查。这种制度安排难免会有一些多头执法的弊端,实践中也容易导致一些棘手的情形无法处理,因为一家经营者可能涉嫌多种垄断行为。

  种种迹象表明,对《反垄断法》持谨慎乐观的态度,将是比较明智的。一方面,《反垄断法》出台毕竟是一大进步;另一方面,指望这部法律在短期内对“市场公平竞争”、“经济运行效率”、“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一条)带来大的改观,也不太现实。尤其是消除“行政垄断”(该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大型央企、国企等(如铁路、汽车、航空、银行、烟草、电力、电信、石油行业等各大企业)的垄断,还任重道远。君不见《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一款分明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有专家声称《反垄断法》第七条被“误读”(意思是该条第一款后半句和第二款强调了“监管”、“调控”、“自律”和“监督”),汉语是意蕴无限的,粗线条的法律自然会让人产生遐思或联想,事关利益,无关“误读”。

  万事开头难。国外反垄断100多年,法律汗牛充栋,案例不计其数,早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机制。中国《反垄断法》虽有种种不足,但甫一问世即初显威力。据悉,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已代表中国钢铁界表态,坚决反对澳大利亚矿业巨头必和必拓与力拓(“两拓”)合并,并已向中国商务部提交反垄断申请报告;如无意外,有关部门将启动反垄断审查程序。另据报道,国家质检总局因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被四家防伪企业起诉,目前该案已被法院受理,有可能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案”。

  风物长宜放眼量。近期一些“热门”法律的出台,都在一定意义上标志着中国法治和社会的进步。让我们期待中国的反垄断制度早日成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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