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新闻动态>新法专区>文章内容
违约成本低凸显人才培养困境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5-28 点击: 评论:0

医生带薪进修后擅自“跳槽”,被医院诉至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医生赔偿医院4000余元培训费。拿到判决书后,医院却高兴不起来,“表面上,这个官司打赢了,但实际上我们却输了:医院花了数年时间培养一个医生,所花去的费用远远不止这个数目。”

  “违约成本低。”医院担心今后,会有更多的医生被同行“挖”走,不敢轻易送医生外出“镀金”。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董保华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职工违约成本低,轻松“跳槽”破坏了社会的诚信机制。目前《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运用到所有的行业中的所有工作人员,是不科学的。

  纠纷:医生带薪进修后“跳槽”被指违约

  1998年9月,李华(化名)被分配到定南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工作。2002年8月16日,李华和县医院签订了一份《定南县人民医院医技人员进修合同》。合同的第8条约定:李华在江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现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修,时间为1年(从2002年8月16日至2003年8月16日),自进修期满工作日起,8年内不得申请离开县医院。否则,李华须双倍赔偿县医院支付的费用(其中包括进修费和李华在进修期间的工资),同时还要赔偿由此所造成县医院的经济损失2万元。

  进修期间,李华每月领取732元工资,共领取8784元工资。一年后,李华进修结束,返回县医院上班,并报销了6185元差旅费。

  李华在医院上了2年零7个月的班,2006年3月24日,他向院方提出书面辞职报告。随后,他未征得院方同意,便到定南县中山医院上班。

  2006年4月下旬,县医院书面通知李华返回该院上班,否则“后果自负”。李华对此未加理会。此后,县医院多次与李华协商处理此事。就县医院提出的合同赔偿事宜,李华并没有作出“拒绝赔偿”的明确表态。

  二审:院方合同条款违法判赔4187元

  2007年1月,县医院以李华违约为由,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华支付违约赔偿金共计49938元(含2万元赔偿+8784元工资×2+6185元差旅费×2)。

  县法院审理认为,李华培训回来后,继续在医院工作了两年零七个月。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责任的额度按每年递减20%计算,李华应赔偿县医院培训费用8642.47元(县医院支付培训费用14968.92元),加上14969元的违约金,李华共应赔偿给县医院23431.47元。李华对此不服,2008年1月,他向赣州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取得劳动报酬和接受劳动技能培训,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因此,进修合同的第8条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2008年4月,法院二审判决,李华支付县医院4187元培训费。

  医院:违约成本低易造成人才随意“跳槽”

  县医院的代理律师钟兆章称,此案宣判后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一些企事业单位担心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效仿李华,给单位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县医院对此也颇有怨言:医院为了培养一个医生,所花去的费用远远不止这个数。这个仅仅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又该怎么计算呢?

  违约成本低,是人才随意“跳槽”的主要原因之一。钟兆章称,此案宣判后,县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后不敢轻易送医生外出进修。另据记者了解,县医院还先后将另外4名进修后“跳槽”医生告上法院并胜诉,但判赔结果都低于培训费。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亟待建立人才流动违约相关规定

  据了解,不少企业遇到关于聘期违约和违约金赔偿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都会感到棘手。

  其实,关于聘期违约和违约金赔偿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也有类似尴尬。近日,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邓三荣告诉记者,现在国家鼓励人才要合理流动,但对违反聘期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合同的职工,在法律上却没有有力的约束。邓三荣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建立有别于《劳动合同法》关于人才流动违约及聘期违约赔偿金的相关规定。同时,针对人才无序流动,应该采取有效的管理办法。如规定招聘的企事业单位,应招聘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并有效健全追究责任,防止部分企业和事业单位互“挖墙角”。

  劳动法学专家:违约金标准应视劳动者层次来确定

  就此,记者电话采访了远在上海某劳动法专家。

  “职工违约成本低,轻松‘跳槽’,破坏了社会的诚信机制。”专家认为,目前《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运用到所有的行业中的所有工作人员,是不科学的,应该对有些特殊的行业、特殊的岗位有所区别。

  专家对此进一步解释说,一般来说,劳动者分四个层次,最上端的一层是总经理、董事长,也是劳动者;第二层是白领员工,像医生等科技人员或者是较高层次的员工,他们有专业技术,“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第三个层次是工人,比如说底层的工人,只有这个才需要行政的干预,但他们只要一个计件工资就解决问题了;最后一个层次,是没有就业或者半就业的人,他们需要就业岗位,每一个层次的培训费用都不同。“如果一名经理违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判定这名经理只需支付不超过公司给其提供的培训费用,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一名经理的离职违约,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不能仅仅用培训费来计算。”

  对于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合同的职工的现象,专家认为,仅凭《劳动合同法》的“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相关规定,难以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细则或司法解释。

 

作者
    评论加载中…
关键字:  黄荣  黄荣兴  马云
首页 新闻动态 案例评析 专家解答 培训信息 职业资格认证 会员服务 无忧搜索条 资料下载 我们的客户 互动论坛 BLOG 关于我们
劳动法三人行-黄荣兴工作室 上海卓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恒通路360号一天下大厦17B02 邮编:200070
电话:021-63801958 传真:021-63801960 电子邮件:hrx@hrx1233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