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为劳动者撑了腰,今年以来劳动争议立案超去年总和
5月12日,记者从市劳动仲裁院得知,由于新近先后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以及各部门对两法的大力宣传,1月1日至今,我市劳动仲裁机构共对821件劳动争议进行立案,已超过2007年全年劳动争议立案总和。
仲裁立案激增3倍
“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劳动争议立案激增300%,每个仲裁员手头都有两三个案子要处理。”市劳动仲裁院副院长张元海对记者说,年初至今,劳动仲裁院已对821件劳动争议予以立案,超2007年全年立案总和,更是2005年全年立案量的17倍。
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前来咨询要求立案的劳动者再创新高。4日上班至今,已有100余人前来咨询,其中部分符合立案条件的争议已同意立案,正在履行立案手续,而庭审时间业已被安排至6月20日前后。
据了解,在年初至今的821案件中,已结案的为777起,结案率为94.6%。在尚未结案的44起中,40起即将以调解方式结案,另外4起则将通过仲裁手段结案。
立案激增,两法施行是主要原因
劳动争议立案量激增是全国劳动仲裁部门遇到的普遍现象,张元海分析认为,这种现象的产生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两法加大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一些以往无明确法规可依的劳动争议,劳动者权益现已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张元海说。
劳动者仍需注意争议申请时效
“虽然能够立案的争议更多了,但实践中仍有遗憾。”张元海对记者说,部分劳动者由于不能正确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他们的立案要求无法得到满足,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争议申请时效方面。
近日,我市某木业企业多人申诉用人单位欠缴其社会保险金,其中部分人已于去年上半年陆续与该企业终止了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60天的申诉期计算,这些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已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时效,不能被立案。
这些无法被立案的劳动者表示不能理解,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时效是一年,为什么又要按《劳动法》的60天计算呢?
对此张元海解释说,因溯及力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申诉期为一年的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和是否在5月1日以后申请立案无关。由于这些申诉人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于去年上半年终止,申请时效应该按照《劳动法》60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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