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张先生来电询问:我在长沙一家单位的食堂做事,一个多月前,我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但直到现在单位还没让我走,理由是缺人手,什么时候招到新人我什么时候才能离开。此外,在我提交辞职报告后,单位多次表示和我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为两年,我提前离开应支付违约金。请问单位这么做合法么?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说,劳动者享有辞职权,用人单位以招不到人为理由而限制员工辞职,这么做是违法的。此外,《劳动法》中还明确“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张先生签订的合同中,确实对工作期限有约定,并且制订了违约条款,那么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是应当的。但如果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话,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法院判决来调整。
评论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