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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被聘用 所签合同“姓”劳务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4-02 点击: 评论:0

    日前,家住长辛店的李大爷日前就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到劳动部门进行了咨询。

  李大爷今年已经62周岁,2年前在某汽车维修厂退休后,因手艺好技术高,第二年就被另一家汽车维修厂聘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每月工资1500元。

  去年底,该厂因合并重组人力资源,将李大爷解聘。李大爷对公司做法难以接受,询问如果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是否可行。

  专家解答

  丰台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道:根据劳动法基本理论,被聘用人员应当同时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此外,按照“国办1999年8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关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李大爷在退休后不再具有劳动法主体法律资格,因而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资格。

  李大爷与第二家汽车维修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劳务合同”,而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合同则由民法调整。

  因此即使李大爷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不会被受理,但可以向该汽车维修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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