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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同工同酬”启动破冰之旅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3-27 点击: 评论:0

 核心提示:

  干一样的活儿,拿一样的钱。按理说,这是天经地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因为种种原因而常常不能实现。甚至不乏这样的极端例子:干了十几年,快退休了,还是享受不到同工同酬,眼瞅着正式工月收入两三千元,自己只拿着最低工资标准。同工同酬,难道真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梦?不!这说“不”的话语权,表面上看是由石市劳动部门和市总工会赋予的,其实,更是把握在职工自己手里。实现梦想的途径不止一条,比起传统的法律途径来,集体协商,类似于“另辟蹊径”。

  【最新消息】

  同工同酬被写进工资合同范本

  日前,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石市总工会联合发布了最新修改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本,其中,“同工同酬”首次被写入范本,列为工资集体协商、签署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依据的四项原则之一。

  范本中对于“同工同酬”是这样要求的:“通过协商,制定落实‘同工同酬’的措施和规定,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职工,应支付同等报酬。不得因职工性别和就业渠道、用工方式不同而在内部实行‘双重管理’、‘双重待遇’等歧视性的用工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

  起草新范本的是市总工会集体合同部,该部门副部长王彦伟对记者说,将同工同酬原则写入范本,意味着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协商,要遵循此原则,如果企业还一厢情愿地执行同工不同酬,职工可以不答应,不签集体合同。就算处于弱势一方的职工迫于压力签了,但如果集体合同明显违背上述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有权不批准合同的成立。未经批准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无效的。

  而市劳动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改革开放以来,在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省、市劳动部门曾提出过一些调整收入分配的原则,但那都是针对正式工。对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出现的所谓“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差别待遇问题,此前不论在文件中还是会议场合里,市劳动局均没有对企业明确提出过落实同工同酬的要求。“这是第一次,可以说,落实同工同酬,启动了破冰之旅。”

  【记者调查】

  临时工、正式工,身分决定收入

  临时工

  与正式工收入差一倍

  李梦(化名)在一家由事业单位改制成的企业工作,她的身份标签是“临时工”。

  “要说我们这单位,外人看起来很羡慕,可我们是临时工,沾不上人家的光。我在食堂工作,和我同岗位的正式工,工资条上名目一大堆,光基本工资就800元,工龄工资每年20元,岗位工资200-300元不等,还有洗理费36元,交通费10元,各种项目加起来,就开到了一千五六百元。而我们临时工呢?就挣800元。没有工资条。本来,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按国家规定是要给双薪的,可单位不出这笔钱,所以我们谁歇一天,就扣谁一天的钱,正常歇双休日也扣。把扣的钱统一起来,看谁加班了再发加班费。

  酸楚,

  十几年拿工资最低标准

  左师傅在石家庄某企业工作了12年。当初,他所在的岗位,统一招了一批临时工。12年来,他们这些“临时工”始终只拿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他诸如三险一金、各种福利一概没有。左师傅今年58岁,去年底,他和单位的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左师傅只好走人。直到他离开单位,都没能实现同工同酬梦。“和我们岗位类似的正式工,每月拿两千元呢!”左师傅说这话时,语气里有着不尽的酸楚。

  【深度访谈】

  集体协商是实现同工同酬的便利途径

  访谈人物:市总工会集体合同部副部长王彦伟

  三种用工方式

  滋生同工不同酬

  记者(以下简称“记”):据您了解,目前省会存在的同工不同酬现象,主要体现在哪些用工方式中?

  王彦伟(以下简称“王”):首先是大量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在农民工和正式工群体之间,普遍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现象。主要体现是:农民工待遇低,没有保险或保险不足额,没有加班费等应得报酬。另外,在一些“国企”色彩比较浓厚的企业,比如由事业单位改制成的企业,或者原国企改制的股份制企业,常常在一些辅助性岗位大量招用临时工,虽然现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都是合同工,但还是内外有别,存在着所谓“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差别。还有就是一些企业将辅助性岗位的职工全部转为劳务派遣,虽然一个人可能在这儿干了十几年,名义上却不是单位的人,收入也与“正式工”相差悬殊。

  记:据你们了解,实行同工不同酬的企业,多是出于什么考虑?

  王:主要是节约成本,另外,可能考虑临时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比正式工用起来方便。

  记:这次将同工同酬原则写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新范本,是否意在约束这些劳动关系,改善同工不同酬的现状?

  王:对,就是强调不论什么就业渠道、什么用工方式,企业都不得以所谓“长期用工”和“临时用工”等名义划分职工身份等级,不得实行双重待遇,对所有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职工,都应该支付同等报酬。

  工资协商

  是实现同工同酬的有效途径

  记:工资集体协商是个好事,被政府部门大力倡导,但它却没有像法律那样的强制性。对推进同工同酬,协商到底能起多大作用?

  王:协商不是实现同工同酬的唯一途径,但却是一条有效途径。我们和劳动部门围绕这个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在企业中普遍建立协商共决机制。我们说首先要谈。双方把难题都端到桌面上来说,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如果协商了,管理层还坚持不合理制度,比如同工不同酬,职工肯定不答应,在谈判桌上,职工自己就会说话。

  记:走法律途径可行吗?我查了相关法律,不论是原来的《劳动法》,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部的一些批示,均有要求同工同酬的原则性表述。劳动部门不能从执法的角度来落实现有的法律条款吗?

  王:法律规定同工同酬是依据我们国家按劳分配的大原则而说的。但在具体案例中,是否同工同酬,不好界定。是否从事相同工作可能没什么争议,但等量劳动和相同劳绩,不好衡量,企业很可能揪住这点和你纠缠不清。因为没有绝对相同的工作量和绝对相同的劳绩,很难找这样一把尺子。我个人认为,法律途径的可操作性并不强。

  多管齐下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记:据我了解,目前咱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试点企业,多是效益好的企业,发的起钱,或者由原来国企改制而成,比较正规,工会基础好。但更迫切需要开展集体协商的,是一些效益不佳、工资很低、职工怨言很大的单位,或者老板很有钱、就是不给职工涨工资的纯私企。

  王:对。但是我们对这样的企业,并不是没办法,而是有多种途径激励和约束他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比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月”,发起“要约行动”。最近我市机械建材工会、电子国防工会,还有正定县,都向他们所管辖的企业,发出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要求。我们还将扩大集体协商专家指导团队伍。对那些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不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取消“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参评资格。

  记:一个“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招牌,企业会看重吗?会不会根本不在乎?

  王:对于涉外经营的企业来说,这块招牌还是很“有用”的。因为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一些大公司,非常看重企业是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果他们认为你这方面做的不好,有可能拒绝和你的业务往来。对于普通企业来说,这也是个“有用”的称号,因为在企业评优以及企业管理者评奖的时候,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及它们的老总,总是被优先考虑。劳动关系和谐了,企业和企业领导更容易获得各种荣誉。

  职工,你有话语权

  记:我们知道,处于弱势群体的职工,尤其是所谓“临时工”群体,普遍有一种害怕枪打出头鸟的心理。但他们期盼工资集体协商的心情又是非常焦急的。当前,他们可以做些什么?

  王:职工并不是只能坐等。他们可以主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进而谋求实现同工同酬。对那些没有工会的企业,职工可以向上一级工会反映,由上一级工会派人指导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职工代表最少三名,民主推荐、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对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向工会提出意愿,工会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方发出书面要约。也可以职工自发选举代表与企业方协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范本,可以向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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