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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女讲师索双倍薪水 全国尚属首例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3-14 点击: 评论:0
 “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可公司至今都不跟我签。”前天,马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讨要双倍工资。据了解,这是云南首例“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索赔案”,也是全国该类案件中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2005 年1月20日,马女士应聘到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公司)工作,被派驻到贝因美公司昆明办事处担任讲师,主要负责云南省内及周边地区的培训、讲课工作。“我每周至少工作6天,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过8小时。”尽管工作辛苦,然而,让马女士担心的是,公司一直都没与她签劳动合同。

    2007年9月,马女士休产假。2007年12月底恢复上班后她找到公司,要求报销生育医疗费。这时她才知道公司从来就没为她买过社会保险,生育医疗费无法报销。

    “经过多次交涉,2008年2月,公司才跟我补签了一份从2005年1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从2008年1月1日后至今又一直未签劳动合同。”马女士介绍,因公司一直以来都没为她买社会保险,导致生育医疗费都得自己负担,她多次督促公司要求签劳动合同,并补办相关社会保险,但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诿,甚至连2008年1月、2月的工资都拒绝发放,在孕期加班讲课的津贴也拖延不给。“最后公司竟威胁说‘你要么继续负责讲师工作,完成全省每年100余场讲座的任务,要么就走人’。我现在还在哺乳期,怎么可能完成讲座任务?!”

    2008年2月25日,马女士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3月3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马女士将贝因美公司告上法庭。在《民事起诉状》中,马女士共列出9项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自2008年2月1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工资,直到签劳动合同之日止;支付2007年12月、2008年1月工资2960元,及因拖欠工资所产生的25%经济补偿金740元;给付2008年1月、2月加班工资1379.31元,及2月加班工资25%经济补偿金344.83元;给付课时津贴及25%经济补偿金625元;补办2005年1月以来的社会保险;给付生育医疗费3000元……共计索赔一万余元。

    据了解,这起案件系云南首例“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索赔案”,也是全国该类型案件中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目前,马女士因患胆结石住院治疗,但因公司没为她购买医疗保险,她只能自己垫付医疗费。”马女士的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忠表示,这起案件是《劳动合同法》所确定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规则的实践运用,充分再现了普通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法律意识,也为部分恶意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敲响警钟。

    目前,西山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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