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中国开篇的第一件大事,其关注度非常之高,以至于女首富张茵在参加全国两会赴京前称,她将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取消《劳动合同法》中“签订无限期合同”一项,虽然张茵是资方代表,代表用工方利益,但是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确实有很多问题。
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不允许解除,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欺诈订立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下才能解除,这就使得用人单位在某种程度上成了闲人、散人、懒人养老的地方,企业人员臃肿,负担严重。回想原来的国有企业,它们很多在资不抵债破产时,竟然连员工的养老保险金都付不起,前车之鉴啊。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都垮台了,何来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再者,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经济性裁员本来就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破产重整等情况下发生的,法律不让企业裁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不让裁减家庭生活困难的人,那么企业要裁减有能力帮助企业走出营困境、扭转局面的员工吗?再说,家庭生活困苦的人本应该由社会进行救助,国家不应把政府责任转嫁给企业。企业自身都发展不好,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国际知名经济学者、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院长、经济学家张五常发表了题为《新劳动法的困扰》的文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新劳动法的经济效应。提出,“无固定期”合同将维护懒人,更有可能让“打短工”更普遍,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反而会大幅增加失业率,“把经济搞垮”。张五常以自己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任教职的经历为例,认为美国大学的终身雇佣制导致了更多“短工”的出现,他说“因为上头‘满座’,原来的计划是终身雇用,到头来短暂合约变得普遍,这是美国学术界的不幸”。
西方的经验教训我们不能不吸取,前车之鉴,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不要让西方曾经的不幸成为中国今后的不幸。(作者:刘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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