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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招聘会《劳动合同法》离我们近了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2-29 点击: 评论:0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2月29日电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两个月了,这部法律的出台曾经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新法实施的结果如何,我们期待事实的验证。但有一条可以肯定,《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打破了劳资双方原有的状态。

    记者在2月23日举行的“进城务工,帮您解难”——2008春风行动政策宣传暨现场招聘会上看到,这部法律已经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了一种新的气息,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已初步显现。

  “月薪面议”——不见了

    招聘会的三个会场有53家省内用工单位,包括餐饮服务、营销、商业保险、教师家政、司机财会等1700个岗位;还有30家省外用工单位,提供了9600个包括电子、机械加工、服装加工等岗位。

    记者在西宁市中心广场的招聘会现场看到,用人单位“明码标价”的情况开始显现,用人单位将招聘的岗位、薪水、相关要求等一一列出,以往那种“月薪面议”的提法已经不见了,各个用人单位都将用工岗位和月薪明确地标了出来。如某公司招聘会计,标明月薪为1200元,清洁工为500元,投递员为800元。更诱人的是某酒店的招聘信息,有的岗位月薪达到6000元,当然,这个岗位对求职者的英语水平有着很高的要求。

    对于招聘岗位“明码标价”,求职者张宏表示,将薪水等情况详细列出,可以让应聘者心里有数。如果觉得自己不符合招聘条件和或者工资低于自己的心理价位,就不用再去浪费时间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社会保险——求职者都关注

    在招聘会上,很多求职者都很关注用工单位是否能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

    记者在某快递公司招聘席位前看到,会计每月1200元,有求职者问用人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时,用人单位表示,养老和医疗保险已经包括在1200元的工资里了。至于其他的岗位,公司将会在今年6月商讨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而有的用人单位则明确地在用工信息中表示为用工者缴纳社会保险,记者看到,天桥集团则在启事中明确,为劳动者缴纳“五金”。

    记者发现,很多求职者都在和用人单位谈论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这说明了《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概念已经为人们所接受。

    《劳动合同法》已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必须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

  工资按时发放、休息权能得到保证——劳动者的期盼

    记者在招聘会上见到了来自互助土族自治县林川乡的朱言龙、陶松然,两人很年轻,均20出头,但已经在省城打工了4年。在这4年里,因为拖欠工资等缘故,他们换了3个单位,他们表示,因为学过电焊,所以工作并不很难找,今天在招聘会上来看看,看能不能有更好的发展。现在,他们正在一家公司打工,老板为他们办理了工伤保险,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老板在今年将为他们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他们觉得很满意。

    朱言龙说出了打工者的心声:最担心老板拖欠工资和没日没夜地加班,而这两个问题正是导致他们频繁地换工作的原因。他们希望在新的一年里,能有好的待遇,工资能按时发放,每月能有2至3天的休息日。(作者: 杨尚燕)

  现场见闻之一

    大学毕业生:《劳动合同法》给我们保障

    2月23日8点30分,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门前热闹非凡,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为求职者和应届毕业大学生举办了2008年首场大型人才招聘会。记者走进招聘会,主要的目的就是想了解如今的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关注程度。

    记者来到一家企业招聘展位前,见到了大学生小鹏,小鹏告诉记者:“我毕业于兰州外国语学院商务管理专业。今天,父亲特意陪着我来招聘会,我已经向5家企业投了简历,不知道会不会被录取。”当记者问起小鹏知不知道《劳动合同法》时,他说:“我最近在家上网时学习了《劳动合同法》,避免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我的很多同学也仔细阅读了这部法律,作为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我们觉得这部法律对我们很有帮助,保护了我们多方面的权益。”

    记者在现场随机采访了二十多名大学生,他们中大多数人表示,知道并读过《劳动合同法》,了解其中的相关内容。(记者 夏措毛)

  现场见闻之二

    “我心里有了底”

    时间:2008年2月23日

    地点:省人才交流中心

    随着熙熙攘攘的人群,记者与35岁的求职者王先生一起走进了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火热的招聘现场。王先生去年失业后,就一直在等再次就业的机会,他来招聘会之前已大体了解了《劳动合同法》,心里有底了。

    在一家招收销售人员的单位前,他与招聘方攀谈了起来:“请问试用期是多长时间?”“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合同是签几年的?”“是一年一签。”“在试用期间除有底薪外,还可享受其他的福利待遇吗?”“不享受。”简单的谈话结束后,王先生又了解了其他几家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规定,但他说:“有的单位依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的规定来执行,我作为一名求职者,不会选择这样的用人单位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樊又红法官说:《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来源:西海都市报 记者 张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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