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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个案争论不能喧宾夺主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1-02 点击: 评论:0

    伴随着尚未平息的争议,《劳动合同法》昨日正式实施。

  去年下半年围绕《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一度激烈,立法机关等也分别组织了深入的相关培训、讲座和宣传等,力争为该法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

  但是,围绕其实施的“三方性”问题并未解决清楚,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还有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予以理顺。

  对此,《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专访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冯同庆。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同时开始实施,在你看来,接下来最重要的工作应该是什么?

  冯同庆:过去几个月围绕《劳动合同法》的各种争论和研讨中,包括有关部门本身在内,社会各界较大精力放在了具体的某些或者某个企业案例上,而忽略了相关法制环境的建设。在这种氛围中,劳动者当事人的状况实际上得不到改善。

  劳动法律的实施特别讲究“三方性”,也就是政府、企业、劳动者(工会)之间的合作。其目的是营造适宜的法制环境,促进法律的实施。对企业个案的讨论是必要的,可以从中理清有关问题出现的前因后果,以便总结经验教训。但这种讨论显然又不可能是全部,不能喧宾夺主。

  劳动就业问题的解决,劳动合同是一个环节,同时还涉及到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就业保障等。这些方面工作的改善或健全,直接影响劳动合同问题的解决。而这些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所以,接下来应该加大这两部姊妹法的配套制度建设。

  《第一财经日报》:一些企业认为新法出台之后对经营管理不利,在具体实施中,如何才能防止企业依法办事而不是简单寻求对策?

  冯同庆:首先应该理解立法目标,任何法律的立法目标都具有前瞻性和指引性,那么从这个角度讲,就不可能要求法律的实施效果一步到位。

  我的想法是,要按照企业类型的不同予以不同的要求。对于各方面已比较成熟规范的大企业,它们有实力做到很快适应新法,依法办事;但我国更多的是中小企业,其中不乏经营状况差、管理不好、经营寿命短的企业,它们长期形成了自己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习惯,如果要求它们马上严格按照新法(执行)不太现实。

  因此,该法在实施过程中还是要分阶段、分步骤,讲究方法和策略,甚至像以前谈及的有所分类。否则可能会导致企业以不同行为来规避法律。

  《第一财经日报》:或许可以希望未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杜绝这类问题的发生?

  冯同庆:不能对司法解释寄予过高期望,毕竟它只会从法律技术上解决问题,并不能超越本法。就法律本身所处的法制环境现状看,我们更需要的应该是配套制度的建设,与相关法的对接。

  从过去一段时间的宣传看,片面注重行政作用的偏向,在现实中并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因此,特别需要关注该法实施本身的技术性问题。实施的步骤、阶段应该有安排,引导法律实施的自愿性,进而提高法律实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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