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在找工作的时候,都碰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用人单位往往会要求劳动者先干几个月,试用一下.如果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但很多时候等到试用期一满,老板就会随便找个理由把你辞退了。那么是不是试用期一满,或者用人单位不满意就可以随便“踢人”呢,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个案例。
2005年,齐小姐开始在某科技公司任高级主管,她与公司协商如果试用期满后,双方都满意就再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可谁知齐小姐在公司做满3个月的试用期后,又被公司要求再“考察”3个月,于是齐小姐前前后后一共被该公司试用两次共6个月。
但最后公司老总却以齐小姐不适合这份工作,而要她辞退了。随后,齐小姐还得知,这个项目的期限本来就是半年!由于涉及专业比较高端,所以再留任齐小姐也毫无意义。
由于齐小姐最初3个月是“试用期”,所以工资只有800元,而公司里同级别的主管每个月工资有2200元。齐小姐觉得这样不公平,要求公司偿还她每月应得的2200元工资,并赔偿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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