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第一天,参与人数就创造了国务院法制办网上征求意见系统的纪录。至昨晚11时,该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上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已超2000人参与。
由于该网站未开通意见公布功能,浏览者无法看到别人提交的意见,但该草案在几大门户网引起激烈争论。草案规定了14种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对这些规定的不同意见,搜狐网评论开通的“辩论话题”栏,认为该规定不合适的有353人,他们认为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更有利;同时,认为这些规定合适的有53人。
网友ezhao对草案该条第九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表示质疑。“什么叫不能胜任工作?能不能胜任工作由谁定?如果由公司定能不能胜任工作,这条就是霸王条款!就是对劳动法改革的全部推翻!改革没有一点意义,公司想开除就说觉得你不能胜任工作就OK了。”
还有网友认为,“这些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本来就有,关键是有人以前误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罢了。”
■ 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部分情况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评论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