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新闻动态>前沿咨讯>文章内容
钢琴教师辞职带走学生遭索赔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5-08 点击: 评论:0

昨天,记者从劳动部门获悉,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愈来愈强。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不再是单纯的员工状告企业,也出现了企业告职工索要赔偿的现象。 记者了解到,尽管符合仲裁受理的案件十分有限,但是这无疑是劳动争议出现的一个新苗头。
  事件起因

  钢琴教师工作一年辞职了

  “她不仁,我也不义,我要她赔偿损失。”说这话的是扬州某音乐培训中心的人力资源师李女士,前不久她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说要告学校的一名老师王某,要求对方赔偿提前辞职给中心带来的损失,并指责对方“忘恩负义,自己走也就算了,还带走了音乐培训中心的生源。”

  学校和老师是雇佣关系,何来“恩义”呢?昨天下午,记者找到了李女士所在的培训中心。得知记者的来意,李女士一股脑地倒出苦水。李女士回忆说,当初王某到中心来应聘时,故意隐瞒自己一个月身孕的事实。工作一个月后,她这才向中心说出怀孕的事情,而她说出来的目的则是要求恳请照顾孕妇,安排课时注意时间,且工作量不能太重。李女士坦言,当时听到这样的话她十分郁闷,但想到王某作为一名孕妇生活也不容易,而且教课也不是什么负荷量过重的工作,加上王某的到来也能带来一些生源,于是中心也就没计较,继续留用她。

  三方说法

  培训中心:她应该赔偿

  “太过分了,我们对她好,她却不领情。”李女士声音有些颤抖,她解释说,王某怀孕到生产、再到产假,工资一点都不打折扣,而且生育保险全都给报销了,结果对方还是说走就走。据了解,在休完产假回中心上班的第二天,王某就提出辞职,第三天索性就不来上班了,耽误了学生上课。令李女士更气愤的是,随着王某的离开,很快培训中心王某以前教的学生也相继离去。李女士前前后后一联想,认为这是王某安排的一个阴谋。在李女士看来,王某就

  是想利用培训中心做跳板,让培训中心养她一年。为此培训中心把王某给告了。培训中心主张,王某不提前30天打辞职报告,造成培训中心授课脱节,给培训中心造成了经济损失,影响了中心的声誉,要求对方赔偿期间的损失。

  钢琴教师:因待遇不高而辞职

  那么事实是否正如李女士所说的那样呢?在记者的要求下,李女士向记者提供了王某的联系电话。起初王某听说记者要采访,想回绝,她认为没有什么可说的。经过记者再三劝导,王某这才开口解释。

  王某说,当初应聘到培训中心时,她也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第一个月压根没什么症状,而在她得知自己怀孕后第一时间就告诉培训中心,而当时中心也没什么异议。但是那边待遇与其他培训中心相比算比较低的,而且学生较多,工作量大。王某透露,现在养个小孩每个月都要千元以上,丈夫的工作也不太理想,为了生计,她也是无奈跳槽,希望对方能谅解。至于带走生源,王某强调说,她没有这样的意图,而且她在产假过后就辞职,都没有时间和学生照面。王某认为,学生找什么老师完全是自己的意图,她从没有游说,问心无愧。采访的最后,王某也承认自己辞职有点唐突,她深知老东家在她怀孕期间对她的照顾,希望老东家可以原谅她。当记者把这话转达给李女士时,李女士表示会向领导汇报,然后再考虑是否继续要求仲裁的事。

律师:

  违法解约 员工也要赔偿

  “王某不打招呼走人,已经影响到了培训中心的正常运转,如果正如企业所说造成经济损失的,王某就需要赔偿。”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徐金波律师告诉记者,劳动者在以辞职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若在试用期内则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徐律师指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同类新闻

  无息借款引来的人才 工作四年后不辞而别

  企业状告员工索赔10万

  扬州某制造厂在4名职工不辞而别后,一纸诉状把离职的4人给告了,向每位要求支付企业10万元。对于每月工资仅2000元的员工而言,10万元可以算得上是天文数字。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企业“狮子大开口”?

  记者联系上了该制造厂的人力资源师张女士,希望了解实情。张女士坦然接受采访,她说这事还得从这三个大三学生说起。据介绍,制造厂每年都要去高校招生,除了应届生外,大三的学生他们也抢先订购了。为了保证这些在校生不流失,厂里开出了特别优惠的条件,向他们提供无利息的借款,金额高达万元,凡是被录用的学生可以10年后向单位按月还款。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无利息借款也有个前提,劳动者必须在厂里工作10年。

  然而4年后3名大学生不辞而别。

  “4万元是厂里借给职工的,双方是借贷关系,不能掺和在劳动关系里面说。”徐金波律师告诉记者,无论是先前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还是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都对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有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按照这种说法,制造厂无利息借款是一种福利,而且职工还需向单位还款,因此制造厂不能以此作为设立服务期的理由。

  截至记者发稿时获得的最新消息,该申诉已经被劳动部门告知不受理,至于赔偿、利息等等都必须要到法院打官司。
 

作者
    评论加载中…
关键字:  黄荣  黄荣兴  马云
首页 新闻动态 案例评析 专家解答 培训信息 职业资格认证 会员服务 无忧搜索条 资料下载 我们的客户 互动论坛 BLOG 关于我们
劳动法三人行-黄荣兴工作室 上海卓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恒通路360号一天下大厦17B02 邮编:200070
电话:021-63801958 传真:021-63801960 电子邮件:hrx@hrx1233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