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河南的张某自2007年4月到广州省东莞市某休闲会所做保安,但入职时并未签劳动合同。张某下班后常用摩托车送下夜班的员工回家,以补贴收入。
2008年3月21日晚,张某与往常一样送该会所一名下晚班的桑拿技师徐某回家,不料路上与一横过马路的摩托车相撞,肇事者当即逃离现场。据张某讲述,直到22日凌晨1时许,张某才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左小腿骨折。为此,张某住院治疗一个星期,迫于住院费的压力,便出院回家休养。
张某出院后曾向单位保安部请假,但并未获批准。3月28日,张某便收到单位通知让他领取当月的工资。张某的妻子代其领取工资时却被告知,张某因不能正常上班而被辞退。
张某正负伤在家,因小腿骨折不能下床自理。此时被辞退他感到不服,便打算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然而张某打电话至工商局查询该会所的工商登记材料时,却被答复:该单位无工商登记,劳动部门不能受理劳动仲裁。
“他是‘自动离职’,并非会所辞退。”对张某被辞退一事,某休闲会所总经理梁某表示,单位有规定,员工连续3天不上班,就当是自动离职。
律师观点可以申请维持劳动关系
“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给予劳动者医疗期。”广东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刚表示,张某在非工作时间遭遇车祸导致小腿骨折,属于非因公受伤治疗期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能在此期间辞退员工。
“‘3天不上班当自动离职’的规定不能成立。”陈律师表示,张某的确应该及时告知单位情况。张某也没有表达离职的意愿,同时受伤期间部分失去劳动能力,单位此时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理的。即使医疗期后,员工不能再胜任工作需要解除劳动关系也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他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维持劳动关系。”陈律师表示,张某虽然没有与酒店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自2007年4月入职,已经形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张某可以按照规定向地方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维持劳动关系,并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向张某支付病假期工资。鉴于某休闲会所本身不是独立工商登记的法人,陈律师表示,张某可以该会所所属某酒店作为申诉人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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