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贯彻进行时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执行。这部法律是在《劳动法》实施20多年后,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用工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规范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下,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充分吸取近20万件有关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建议,重新制定的一部更多地规范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合同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新法律。目前,《劳动合同法》正在贯彻中。
镜头一:
春节前,各个企业就开始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法条的深入学习。找辅导班进行培训、找专业人士设计劳动合同条款、企业高层彻夜讨论制定规章制度。2007年农历腊月二十五,记者在辽阳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里,见到60多名准备续签合同的员工正在接受《劳动合同法》的辅导。员工们一个个像小学生一样认真听讲,一会儿记笔记、一会儿提问。那种认真劲儿,真让人感动。接下来的两天,他们还要进行企业规章制度的讨论和劳动合同细则的研究。真是紧锣密鼓。一位工人对记者说:“不认真学不行啦,它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以前签合同我们根本不知道什么内容,也不给我们看,企业怎么说怎么是。这回好,企业不但给我们请律师辅导,还和我们讨论制定规章制度,合同条款让我们看的清清楚楚,而且还给我们留一份合同,真使我们有了主人的感觉。”
镜头二:
2007年春节刚过,相关部门就迎来了络绎不绝的咨询者。辽阳市劳动仲裁院黎副院长的办公室里,电话铃声不断,来访人员不绝,都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咨询。黎副院长对记者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让用工人员有了归宿感。他们不会再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无奈。有了这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可以站在平等的地位进行用工的商榷,用工的纠纷也有了解决的依据。目前,新法刚开始实施,还没有涉及到具体问题,等到5、6月份新法施行一段时间,我们的工作量就要大了。”
在市总工会法工部的办公室里,坐满了来访的人,张部长结合个案,耐心地给前来咨询的用工者讲解法律条款,直到来访者频频点头为止,临走还要送上几本《劳动合同法》的小册子。
镜头三:
坐落在南新华路上的辽阳市劳动力市场,则多了许多沉静,少了几许喧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更加审慎,遇有双方有意的,都要聊上很长一段时间。有的招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干脆拿出《劳动合同法》,对照法条和劳动者进行交流。而劳动者之间相互讨论的也都是诸如“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赔偿金”、“几险”等较为专业的内容。记者与一位中年男士交谈时,这位男士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确实是保护劳动者的好法律,为我们劳动者想得很周全。如果我们能够上工,那一定会对我们有很大的保护。但是,现在找工作更难了。用人单位对用工的要求更严格了,像我这样50来岁的人,顶多在一个单位就能签一次2~3年的合同,超过55岁就再不会有单位用你了。
镜头四:
记者的一个朋友,开了一家有20多名工人的机加工厂。当我问起朋友工人们都签劳动合同没,朋友无所谓地告诉我:签那玩意干啥,我不少给他们开钱,只要他们好好干我亏不着他们,不好好干给我走人。我告诉他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了,这样干不行了。他笑笑说,你太认真,我干这么多年了,什么没见过,等到这个法律管到我这个小厂,还得10年吧!我哭笑不得。看起来要想让这部法律真正惠及到劳动者的身上,还真需要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下一番苦工。也需要劳动者尽快提高法律意识,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所见所闻,无不感受到这部法律在劳资双方引起的强烈反响,随着施行时间的推进,将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广泛、深远的影响,同时,也给劳动用工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新的思路,预示着劳动用工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化时代的到来。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以上是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三是在用工之前订立。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时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同时,法律还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设定了时间表,即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树立起“用人就要签合同”的观念,否则将需要支付高额的用工成本。
哪些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1、非法用工。“资”与“劳”双方均属于非法。如:使用童工,企业无照经营。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必须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但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家政服务。因为顾主不是“用人单位”,家政服务员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个人无法充当资方的角色。
3、保险推销员。因为整个寿险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绝大多数寿险营业员不是公司雇员,他们只是一头联系着保险公司,一头联系着被保险人的“中介”。
严格来说,推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保险推销行业,行业规则强硬于法律条文。
4、.编外用工。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实际上就等同于“临时工”,得到的报酬是劳务费。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可能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解决用工问题。这种模式对劳动者存在风险,如果单位不想用其为员工,他不需要解聘,只是将其返回劳务派遣公司。
5、自由职业者。他们大多是从事演艺、设计、撰稿等工作,提供短期服务,或从事以任务量计算的工作。他们与人合作,那就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管理,因此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劳动合同法》凸显工会组织地位
《劳动合同法》用了六条之多的法规,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空前地提高了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进而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由政府、工会、企业组成的“三方机制”,得以充分发挥。
从我们对法条的解读,可以归纳出工会组织在员工维权的六个方面的作用:
1、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权和实施的监督权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规定,使原来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单方行为变成了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款还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对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建议权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里的两层意思,一是用人单位依法辞退员工的要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二是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的工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3、指导、帮助与支持起诉权
《劳动合同法》第6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还包括帮助支持劳动者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起诉。
4、集体合同签订权
《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5、监督权
《劳动合同法》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此外,本法第7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6、代表诉权
《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发给你的“武器”,用了吗?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一段时间了。这部重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更多地规范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合同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就是发给劳动者手中的一件“武器”,那么,你使用了发给你的“武器”了吗?
有些人可能还不知道如何使用。请仔细端详一下你的“武器”吧。《劳动合同法》中的这几条你必须首先掌握: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笔者了解,现在有很多企业,尤其一些大型企业,都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资方对《劳动合同法》置若罔闻,而劳方也对保护自己的法律无动于衷。其中原因不一而终。也许劳动者的弱势心理需要一段时间的调整,也许资方的强势心态需要法律的磨合。但是,笔者认为,无论劳方与资方,都不要辜负了这部好法律。尤其作为劳动者,更应该拿起自己的“武器”,保护自己,捍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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