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7日,重庆市义务交通管理协勤支队第八支队工作人员田明芳在江北区五里店转盘上班时,被人力车撞伤,左脚内外踝骨骨折并脱位。之后,田明芳向市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事局决定不予受理。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市人事局不予受理的决定。她又向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仍是不予受理。随后,她以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以其所在用工单位为第三人,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1月22日,该案在渝中区法院开庭,田明芳的协勤身份成为尴尬的争论话题:她属于劳动者,还是公益性义工?正是由于田明芳的协勤身份,该案被称为我市首例公益组织用工工伤认定案。
2008年4月14日,来自重庆法院网的消息称,渝中区法院审理该案时发现,此案第三人、重庆市义务交通管理协勤支队既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属于企业,属于公益性组织,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公益组织用工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了田明芳在工作中受伤无法认定工伤的尴尬。
目前,在重庆市的公安系统以及从事社会管理的其他单位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为解决这种情况并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相关单位大量聘用下岗职工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义交队员、协警等,每月由财政拨款发给生活补贴。但是,他们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等问题尚存在严重分歧。
渝中区法院行政庭高度重视这一现象,分别向市五中院、市高院请示,并报请高院行政庭进行专项调研,以期寻找妥善的解决办法。目前,此案已中止审理。
昨日,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纯学术探讨。
焦点争议
焦点
协勤是劳动者
还是公益性义工
协勤支队代理人观点(根据庭审公开报道):义务交通协勤本来就是一支自发形成、具有公益性质的群众组织。协勤个人与协勤支队的关系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
陈昊:社会公益组织是一种合法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非党派性质的、非成员组织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的社会中介组织,从协勤支队由政府组建、财政拨款的特征看,个人认为它不属于社会公益组织。
陈艇:作为交通协勤,田明芳付出了劳动,而且是带有极大风险的劳动;每月由财政拨款发给生活补贴,这种补贴可视为劳动报酬;与义务交通管理协勤队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协勤组织的公益性,应理解为协勤支队这个组织对交通管理的公益性,而不能将协勤个人定性为公益性的义工。
陈昱:根据我国法律,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否提供了工作条件?义交队员有工作场所,有协勤制服,有的协勤还配有摄像机;二、是否进行了管理?协勤是在交警的指导下,处理一些事务,并按时上下班;三、是否支付了报酬?义交队员每个月有生活补贴,可视为劳动报酬;四、付出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义交队员帮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从上述4点来看,田明芳和用人单位之间显然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田明芳是劳动者,身份类似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而非义工。
焦点
谁该当被告
协勤支队代理人观点(根据庭审公开报道):田明芳是在公路上被撞,这本来就是一起交通赔偿事故,赔偿义务人是肇事者,而不是我们。
陈艇:就算义交协勤支队是一个公益性组织,那么是谁成立的?由谁主管?这个“上级单位”就是与田明芳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建议被告可以据此延伸出去。
陈昱:个人认为,协勤支队是否依法注册成立,属于什么性质尚不清楚。但如果它不是适格的用人单位,那么应该告它的报批、组建单位,其上级单位总会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中的一种。
何桐雨:田明芳是义交队员,她是没有人事编制的,所以,她向市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肯定是进错了门。她应该走劳动仲裁这条路,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
焦点
算不算工伤
劳动社保局代理人观点(根据庭审公开报道):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作出的决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才是工伤认定的受理对象。田明芳既不是企业职工,也不是个体户雇员。所以,不管是从程序上,还是从法律依据上,他们作出的裁决都是合法的。
陈昱:首先要看田明芳与原单位劳工关系了断与否。如果田明芳本来有工作单位,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还未解除,那么与协勤这边就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下岗、退休人员返聘等。但如果他们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关系受伤,也要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
陈艇:维护社会交通秩序,是国家的义务。国家机关在人手不够的情况下,委托公民来维持,对公民来说,这就不是他们的义务了。义交队员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刘建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把协勤支队视作民间非营利组织,那么田明芳也应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及嘉宾与本案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嘉宾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律师建议
田明芳们如何维权
王虹入:除了走工伤索赔这条路,田明芳还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来解决,由拉人力车的人、车主来赔偿。
刘建增:用人单位可以为他们集体购买商业保险。
陈昊:各级政府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出资开发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各类公益性岗位,是扩大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希望能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比如为这类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等,使田明芳们可以更安心工作,公共管理、社区服务可以更高效运行。
特别鸣谢: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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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
■2007年2月21日,沙坪坝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巡逻队队长柳志超在巡逻时被车撞死,肇事司机逃逸。死者家属起诉要求确认柳志超与街道办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柳志超是在进行公益劳动,与街道办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但鉴于柳志超是在为政府的综合治理工作夜间巡逻时,因交通事故死亡,现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一审法院在判决驳回柳志超家属诉讼请求的同时,判决街道办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3.5万元。
自从柳志超出事之后,该街道办自筹经费,为每一个社区巡逻队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
■2007年12月24日,重庆首次招募义务交通管理协勤志愿者活动正式拉开帷幕。从2008年1月开始,志愿者将正式上路,配合交警进行车辆纠违、勘查事故现场等活动。市义交协勤支队渝北区大队为首批志愿者的招募单位。负责人声称,招募性质完全是公益性的,志愿者是招募而非招聘,志愿者不会与市义交支队渝北大队签订劳动合同,渝北大队也不会为志愿者发工资和购买保险。但是,志愿者仍然会与渝北大队签订《志愿者承诺书》,对于表现比较良好的志愿者,每月还会得到渝北大队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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