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让劳动者权益一度成为最受关注的话题。认为单位少算了加班工资,一位还未毕业的大学生将原东家告上了法庭。昨天上午,该案在天心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在同龄人都还在为找工作而奔忙时,今年6月才能拿到毕业证书的湖南一大学学生李某,已作为索要加班费一案的原告,坐在了原告席上。与他对簿公堂的,则是他的第一个东家——长沙万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学教育)。李某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1000余元。
李某说,从2007年10月17日开始,他被万学教育聘为市场专员,负责中南大学的市场开发等工作。据公司的相关制度,李某每周的工作时间为6天,而从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07年12月20日,因工作需要,李某每天都在长时间加班,12月20日,李某还“莫明其妙”被辞退。
李某认为,2007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9日、12月16日四天都是星期天,为国家法定休息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经过计算,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1000余元。
万学教育代理人张先生则认为,公司与李某上岗前有口头协议,上岗后签有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发现李某工作能力低下,并不能按岗位规定完成工作,不符合岗位需要。在将其解聘之前,进行了提醒和警告,要求其调整工作状态。在协商过程中,他们还查出李某隐瞒自己在读学生的身份。
万学教育同时表示,公司方的工作时间比较灵活,李某如果当天超时工作了,则通过第二天或自行选时调整,李某也获得了相等时间的调整,因此他们认为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可理解。
经一个小时的开庭,由于李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该案将延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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