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一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现在受伤已经两年多时间了,单位安排他工作,都被他以“不能干”为理由拒绝。后来单位经调查发现,该职工在这期间曾经在外面从事其他工作,请问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间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超过停工留薪期后,工伤职工无治疗需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果该职工拒绝到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按旷工处理。为保证程序合理,用人单位应该通知对方上班,如果对方不理会,再通知并告知不上班将按照旷工处理的后果,如果对方仍不愿意上班,即可按旷工处理。如果累计旷工超过15天,可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该职工同意每天到单位,但拒绝从事工作,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具体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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