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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资结构 员工强烈反弹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4-01 点击: 评论:0

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办的日资企业美高精密仪器厂自2008年1月起,变更了工资结构,由于新的工资结构有损员工的加班费及解除合同之后的补偿金,导致员工的强烈反弹。为此,厂方出台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安抚员工情绪。

  美高精密仪器厂原生产主管陈先生说,2008年1月,该厂突将原本由工资卡转账的工资分成两部分发放。“我本来一共5000多元工资,但那个月打到工资卡里的只有2085元,包括基本工资和加班费。”陈先生说,另外3000元的能力津贴被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陈先生说,劳动部门认可的只是打到工资卡里的工资数目,且员工的加班费本来应该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如此计算,他们的收入将受到显著影响。

  与此同时,陈先生说,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结构变更后,这个经济补偿金也会大打折扣。

  员工们得知后开始不断向厂方表达意见。此后,厂方几经修改,出台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这份协议将原来的能力津贴再改名为“交通通讯费”,并规定,解除合同的补偿基数将把“交通通讯费”包括在内。2月底开始,绝大部分员工开始在这份协议上签字。然而生产主管陈先生对这份协议仍有疑虑,表示考虑一下再决定。当他最后表示同意时,厂方却告知他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这让陈先生倍感突然,而他的补偿也没拿到。

  记者联系美高厂董事长及经理,厂方称二人均不在。而行政部部长张女士表示,工资结构变更等内容都是厂内的决定,没有违法。对加班费、社保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她避而不答。

  对于生产主管陈先生,她表示,厂方并非不给他经济补偿,而是他自己没有来领。且其离厂后,似乎删除了一道生产程序,导致厂方蒙受很大损失。而陈先生表示,删除程序根本是无稽之谈。

  ■相关说法

  基数改变则属违法

  深圳市怀明律师事务所方铁军律师表示,厂方变更工资结构和发放形式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因此导致员工加班费基数和离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改变,则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昨日记者联系了深圳市劳动局,该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变更中如果存在避税、避社保以及降低加班费标准的问题,就违反了相关法律。他表示,出现这种情况员工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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