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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我们这“水土不服”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3-26 点击: 评论:0

 “我们普遍都有10年以上的工龄,单位要我们自动下岗,得到的补偿却只有三四千元钱。”3月18日,记者收到了这样一条短信。

  发短信的是丰城市水利局的职工,他们180多人在《劳动合同法》要实施的前一个月,被要求与单位签署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可在签协议后他们才明白:从此以后,社保、医保、养老都将与单位无关。于是,他们纷纷反悔。

  18日,记者来到丰城就此展开调查。

 
  投诉:不得不签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

  18日下午,站在记者面前的10余名女性原都是丰城市水利局的职工。20年前,她们以大集体职工身份陆续由当地劳动部门招入,随即被分配在水利局下属的7个灌区工作(灌区为企业性质)。她们有的养鱼,有的卖百货,有的从事水库报务员一职。上世纪90年代中期,灌区管理局以效益不好为由,让她们暂时赋闲在家,可这么一休息就是10多年,但她们的劳动关系仍一直在水利局。

  去年11月28日,在《劳动合同法》即将要实施之时,她们被告知要与单位签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单位称这是“自动下岗”,据了解有180余人签了此协议书。

  那么,180余人是在何种情况下签这个协议的呢?记者记录了部分职工代表对当时情况的描述。

  去年11月28日下午4时,徐九贞、刘爱华、张莉(化名)三人正在律师楼咨询单位要她们“自动下岗”一事。徐九贞的手机响了,是她所在的潘桥灌区管理局一负责人打来的,电话中,他问她们在哪,说是有事找她们协商。

  几乎在同一个时间段,正在家里洗衣服的紫云山灌区的皮卫英,面对所在灌区负责人要她签字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她不想签。“大家都签了,你不签字以后吃亏可不要怪我们”,皮卫英说,她被这句话吓倒了,于是她签了协议书。

  17时,徐九贞三人进了水利局大门,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她们至今历历在目。

  “没想到在水利局里还有几个民警在场,我们三个人被隔离在三个小房间内,民警问了一些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事情。”徐九贞说。

  “我连去上趟厕所也有水利局的人监视,我想给家里打个电话让家人不要等我吃饭,可手机也被强制关机。”刘爱华对于那天发生的事情至今仍不理解。

  “民警问完话后,水利局工作人员反复做我的思想工作,要我在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上签字。我说要回家考虑一下。”张莉说,她提出回家的要求竟被工作人员以“需领导点头”为由而拒绝。而让她们没料到的是这一次回家同样很难!“今天晚上必须要把签字的事情办完,不能再拖了”,“如果不签就把你们的人事档案扔到人才交流中心去”,徐九贞说,整晚,这样的恐吓一直陪伴着。她们明白签字意味着什么,于是,她们一直耗到了凌晨3点。

  第二天,她们发现倔强的辛志清也签了,而他们180多人中除个别没有签字外,几乎都是官员反复做“工作”后签字了,由于他们当中有不少亲戚也在水利部门,因此,官员发动他们的亲戚来做思想工作才取得了这样的“成果”。职工对这样的“成果”显得很不满,“都是被逼着签的。”有的职工不屑地说。

  两大争论焦点

  NO1 水利局补偿方案是否有据可查

  职工:10余年工龄只获两千元补偿

  可他们至今仍有许多不明白的地方,明明是2007年11月28日签字终止劳动关系,为何协议书上要写成2004年?而且工龄也只算到2004年。

  另一方面据职工反映,丰城市水利局在没有征得职工同意的前提下悄然出台了一份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500元保底加每年工龄200元。按照这个标准,1987年上班的徐九贞总计拿到了4100元。职工们告诉记者,他们拿到的补偿款没有超过5000元的。

  职工翻阅了一份丰城市政府2002年4月16日以其办公室下发的丰府办发(2002)5号文件,文件有这样的规定:发放标准为:……混岗大集体按每人1000元为基数,以每年工龄增加400元发给。

  水利局的方案比丰城市政府的规定减少了一半!他们普遍10多年工龄换来的只是两千元钞票!

  丰城市水利局:补偿方案非常人性化

  “补偿的钱是有些偏低,但水利局各灌区的情况很特殊,灌区几乎都是零资产,这在全省估计都是特殊的,因此,丰城市政府出台的补偿方案不适合于水利局。”3月19日,丰城市水利局副局长夏贤惠对此作了这样的解释。她还说,这个补偿方案是水利局领导充分讨论之后作出的,补偿方案非常人性化。

  “那天晚上要职工签字为何叫来民警呢?”记者问。“有些职工蛮横、难缠,我们需要民警保驾护航。”夏贤惠说。记者随后在丰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证实,那晚民警确实在场,不过,喻大队长不肯透露那晚他们在场做了哪些工作,只是简单地说:“有影响社会稳定的我们肯定去,但签协议与我们无关。”

  NO2 规避法律还是法律“水土不服”?

  职工:此举是为了规避法律

  职工们说,由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他们就赋闲在家,他们多次找到水利局要求重新安排工作或者是买断劳动关系,但水利局领导对他们的要求不闻不问,可去年突然要求他们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他们认为此举是为了规避法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职工们还告诉记者,他们从参加工作起就一直没有办理社保、医保,按照法律规定,即使现在终止了劳动关系,单位也应该把之前的社保、医保应承担的金额补回来。

  丰城市水利局回应:劳动合同法在这里不适合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对的,但是在这里不适合,企业(灌区)没钱,一切都是空的。”夏贤惠称,“水利局并没有想到去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选择年底终止劳动协议可能只是时间上的巧合。”她对这些职工签了协议又反悔的做法表示不满。

  对于职工反映单位没有买社保一事,她表示,职工的要求也不是不合理,只是水利系统资金困难,“这不是一个小数,要上百万。”夏贤惠说,“我们正在为这些职工争取市政府政策的照顾,如果争取到了,从2004年开始,职工只需自己交纳20%,另8%可以免去。”她还进一步解释道:“这是终止协议书的时间写成2004年的原因,是为职工减负。”

  “2004年之前就不能免吗?”“不能,政策就这么规定的。”“可即使是现在终止协议,水利局也应该把他们之前社保金的20%补上啊!”记者说。“没钱,没办法,”她的回答还是那句话。

  职工们告诉记者,如果终止劳动关系之前的那段工龄单位愿意出20%社保金的话,他们愿意承担8%。他们还说,虽然在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上签了字,但那是形势所逼,而且协议上也没说不帮他们办理社保等,他们一定要讨说法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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