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种争议之声不绝于耳。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认为,争议不是否定新劳动合同法的理由。
新劳动合同法具有跨时代意义
王林委员介绍说,旧劳动法里的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合同确定,但在整部劳动法里,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又十分少,也没有强制力去保证执行。随着现在大量合同制劳动关系的出现,原有法律的局限性越来越大,因此非常需要一部稳定的、约束力强的新法律。
此外,新劳动合同法对引导新型劳动关系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王林委员认为,劳资双方应该是一种互利共赢、和谐的关系,只有员工的利益得到保护,他们才能安心、稳定工作,企业才能长期受益。
外企撤资不是新劳动法的错
对于年前媒体报道的“外资企业因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而集体撤资”的新闻,王林委员表示,如果外企是因为新法实施而撤资,地方政府就不该觉得可惜。他解释说,之前由于政策优惠,外企享受了一定的利益,这部分有相当比例是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现在我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有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引资也要从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渐向高科技型企业转型。
实施细则不宜马上推出
王林委员表示,新劳动合同法的争议还很大,有些条款的规定还不够细,马上推出实施细则还有问题。比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因为规定不细,让企业误认为是终身合同,还有加班费的补偿比例,没有说明是参照什么标准的百分比。不过他认为这些缺陷没有关系,立法不能开始就力求十全十美,只要及时完善,慢慢补充就可以很好的发挥作用。
员工要有证据意识
王林委员同时提醒,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要有证据,尤其是农民工兄弟,因为被侵权事件常有发生,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又比较淡薄,所以常常陷于被动。因此王林委员建议,“当被侵权时,不要急着去打官司,首先要证明你是那家企业的员工。现在不签合同现象还很普遍,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别人很难为你作证,因此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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