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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家证券公司擅自解约被判赔偿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3-03 点击: 评论:0

    在上海一家证券公司工作近10年的张女士,有一天不得不完成公司给出的一道“选择题”:由于公司经营重心转移,公司要求张女士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选择:或赴京工作,或转入其他部门,或在获取3个月补助后离职解约。
    几经权衡后,张女士认为可以在得到合法的补偿后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公司在只给付了张女士1万余元的生活补助后,就与她女士解约了。
    张女士同意解约的前提是得到合法的补偿,可公司却在没有与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作出了解约决定,愤怒的张女士随即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依法给付解约补偿金和退工损失。
    日前,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证券公司应给付张女士解约经济补偿金差额、延迟退工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公司出“选择题”:转岗、赴京、离职“三选一”

    2006年8月,在上海一家证券公司已经工作了近10年的张女士,突然收到了公司的一纸《下达相关人员调动的通知》,看了这份通知,张女士发现自己不得不做一道公司出的“选择题”。
    原来,通知上写明,由于公司业务经营重心发生转移,员工的工作重心也相应地向北京总部转移。因此,现在上海公司的员工,可以从公司给的3个选项中作出选择:要么跟随公司业务的转移,离开上海赴京工作;要么离开现在的部门,转入公司的营销部门工作;要么选择解约,离开公司并获取公司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如果自己去了北京,上海的家就无法照顾;营销部门的工作,自己又确实不适合。考虑再三后,面对公司给出的选项,张女士决定选择“解约离职”,但不同意公司目前开出的补偿条件。
    张女士告诉公司,尽管自己选择同意解约,但公司的迁京决定,事实上是改变了她与公司签订的原合同约定,因此只给予解约员工3个月工资的补偿,属于违法。张女士表示,公司有权单方解约,但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未协商一致被解约 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
   
    2006年9月8日,张女士向上海公司及总公司发出了自己对迁京问题的回复。在回复里,她表明了自己确有实际困难,不能赴京工作,及公司迁京决定改变了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经济补偿的意见。10天后,张女士再次回复公司,表明不能赴京工作,也不适合到营销部门工作,要求在得到合法的补偿后同意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
    在收到张女士的回复后,公司很快给付了她生活补助12600元及子女医疗补助1125元,并在10月13日开具了一张退工证明,上面写明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6年9月27日解除。
    对这样的结果,张女士十分愤怒。她认为,在9月18日,她曾向公司发出回复,表示自己既不能赴京工作,也不适合到营销部门工作,因此愿意选择得到合法补偿后,离开公司、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意解约的前提是: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然而在没有与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竟不给补偿,并擅自作出了与自己解约的决定。
    对此,公司方面表示,在下达的“通知”里,他们已经给了员工3个选择。张女士作出同意解约的选择后,公司给付其3个月工资及补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故不同意给付张女士解约补偿金的差额。再加上10月13日,公司已向张女士开具了退工单,并于12月12日将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交付张女士,故也不同意给付张女士延迟退工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张女士将公司告上了上海卢湾区法院,要求获得合理补偿。

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法院判决补偿员工5万余元

    公司给员工做“选择题”,员工做了选择后,却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保障,那么,这场官司究竟谁是谁非?
    卢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因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因此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女士的公司因发展的需要,欲将工作重心移至北京,同时要求员工对赴京工作、调动岗位或离职作出选择,此举是公司因情势变更提出了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的要求。而张女士在回复公司“调动通知”的函件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赴京、不能到营销部门、在得到合法补偿后同意解约,她的同意解约附加了自己的条件。
    法院认为,由于公司自定的补偿金金额只有在张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张女士不仅没有接受公司对解约给予3个月工资补偿的条件,反而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在双方对解约补偿金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擅自作出了解约的决定,此举不符合劳动法律关于“协商一致”的规定。
    法院认为,公司提出解约,应当按张女士的工作年限,根据“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补偿”的标准,给张女士解约经济补偿金,公司已经给付张女士的解约金额可予以抵扣。再则,公司虽然于10月份开具退工证明,但未将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及时交付张女士,依然给张女士重新就业造成障碍,公司应当赔偿张女士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证券公司应给付张女士解约经济补偿金差额、延迟退工经济损失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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