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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院将普遍建立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2-29 点击: 评论:0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专门举行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电视电话会议。

  会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了法律调整的适用范围,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均适用本法。

  据介绍,全省将争取在一年左右时间内,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普遍建立相对独立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外的实体性办事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院。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争取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各乡镇、街道,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完善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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