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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改变8大“旧习”
来源: 供稿: 时间:2007-12-12 点击: 评论:0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八类原本“习以为常”的用工“习惯”也将成为历史。
  一是用工不签合同。目前,个别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为的是掌握用工主动权,还可偷逃社保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加重了违法成本。
  二是规章制度由单位说了算。目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大多由单位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在制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三是合同一年签一回。《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到期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是想签“无固定期限”就“走人”。《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归劳动者所有。
  五是“服务期”“违约金”可自由设定。以往,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办理户口等福利时往往会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定,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条件只有一个,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六是试用期工资随便给。《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是违纪辞退“何患无辞”。当前一些用人单位“随便找个违纪借口”辞退职工的做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面临“补偿成本翻番”的责罚。
  八是合同到期终止不用补偿。《劳动合同法》将此情况纳入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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