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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下午茶2008年第28期(7月11日)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7-10 点击: 评论:0

  

2008年第28期(711日)

上海卓才企业咨询管理咨询公司

 

Ⅰ、一周新闻快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超过40条要修改

5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民众的意见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透露,从收集的意见来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45条内容,有超过40条要修改。

“草案”内容共45条,有近1/3的条款集中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接受调查的12000名网民中,有超过64%的网民认为“草案”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本意。

对此,尹蔚民解释,当时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方面在《实施条例》里面规定了14种例外,也就是说14种情况下,可以不签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是在《劳动合同法》全部规定当中都有,无非是把散落在各个条文的内容集中在一起表述,所以就给大家一种错觉,以为原来《劳动合同法》是偏向于工人这一块的,现在这么一集中表述呢,又偏向用人单位这一块,实际上不是这么一个概念。

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出台,首创“裁审统一标准”

87日起,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全省正式实施。今年16月,广东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四类行为无效: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指导意见》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Ⅱ、劳动法经典案例

员工离职,公司应当做好那些事情

顾先生是A公司的销售部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在每月10日发放顾先生上月工资。因为找到了更好的工作,顾先生在511日书面通知公司总经理将于611日辞职,总经理也表示同意。611日,顾先生在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公司为结算顾先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此后,顾先生不再到A公司工作。710日,A公司将顾先生的剩余工资打入了他的银行工资卡。顾先生因为销售提成与公司存在争议,于是顾先生提起了劳动仲裁,在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的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最后一个月工资的25%的补偿金。

仲裁庭审中,顾先生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交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现顾先生与公司劳动关系于611日解除,但公司在711日才支付了最后的一个月的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故意拖欠,所以应当赔偿25%的补偿金。某公司称顾先生辞职之日为15日,而顾先生也知晓公司每月10日发放员工上月工资,所以不存在公司拖欠顾先生的工资的情况。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都对顾先生要求赔偿25%的补偿金的请求予以了支持,支持的理由如同顾先生所述。

评述

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将于30日(或者大于30日)后辞职,那么劳动者的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将在30日(或者大于30日)劳动者正式离职之日解除。在此情形下,建议用人单位在此期间进行如下工作:安排劳动这逐渐脱离原岗位工作,进行工作交接;届劳动者离职之日,用人单位应当结算劳动者工资,而并非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之日结算;办妥劳动关系期间占用的公司物品的交付;劳动者离职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妥退工手续,其中包括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劳动手册》。

 

Ⅲ、轻松时刻

请假

一名职员已两天没上班了,当他第三天来到公司时,老板抱怨说:“你这两天干什么去了?”

职员答道:“我不小心从三楼窗口跌到大街上了。”

老板气冲冲责问:“从三楼跌下去要两天吗?”

兼职救火

某人打电话给路灯管理所,说有一盏路灯坏了。“修理它不会很麻烦,”他说,“因为我只要一踢灯柱,灯就亮了。”

“很难确定什么时候派人去修理,”管理所职员回答,“但我可以奉告,如果你能每晚把灯踢亮,我们可以让你在管理所兼职,并免费提供一双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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