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劳动争议预防与仲裁处理技巧
时 间: 2008年 8月29日 (周五9:30AM—12:00PM )
优惠价格: 200.00元/人 (含讲义资料费、茶点费、通讯录 )
适 合 对 象: 企业总经理、各部门高级管理者、人力资源部经理(主管)、法务部等相关人员
联系电话:021-63172167 021-63172590 021-51870119 021-29421597
联系人:孙老师 张老师
【课程背景】
2008年5月1日是一个具有纪念意义的日子。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我国的新劳动法体系基本构建完成。
程序和实体,永远是法律不可分割的左右手。如果说《劳动合同法》在实体上做出了颠覆性的变革,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到来,就是在程序上释放了一颗重磅炸弹。
拖过60天,万事OK曾是很多HR的箴言。但是当60天变成1年时,拖字诀是否还有用?高额的仲裁费用,曾经阻挡了不少劳动者的申请。但仲裁变成免费午餐的时候,企业是否还能逃过一劫?仲裁不行再去法院,众多HR都习以为常。但到了法院被通知不再受理的时候,你是否才惊奇的发现这个案子已经没有余地了!
以上三点,只是新法的少许规定,却已经根本上撼动了企业地位。那么,企业还面临着怎样的不利地位?公司应该从什么角度去避免陷入被动?本次课程将为您答疑解惑!
【讲师介绍】 黄荣兴 先生 资深劳动关系咨询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剑桥认证培训师
【课程内容】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新规定及其与现行规定的主要区别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新规定;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新规定;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的新规定;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的新规定
(二)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的新规定
关于调解组织的新规定
关于调解申请与处理的新规定
关于调解协议的新规定
(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新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新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受理的新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新规定
关于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的新规定……
(四)关于劳动争议诉讼的新规定
三 、企业应对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的劳动争议预防与仲裁处理技巧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预防及处理技巧;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仲裁的处理技巧;
因除名、辞退等处分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预防及仲裁处理技巧;
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的争议预防及仲裁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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