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案例评析>劳动合同与制度>文章内容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4-21 点击: 评论:0

案例

A小姐至某航空公司应聘,公司对A小姐的情况十分满意,决定录用A小姐,但同时告知A小姐,公司规定A小姐从事的工作岗位每周将工作45小时,并且不支付加班工资。A小姐对此无异议。于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五年后,A小姐以航空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不久后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五年期间加班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仲裁开庭审理后裁决,支持了A小姐的全部请求。航空公司对此不服,又诉至法院,法院仍判决航空公司须支付A小姐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理由为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规定。而航空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侵害了A小姐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故A小姐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航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评析

这也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对企业HR提出的一项重要考验。因为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方方面面,很难有哪家企业数自己的所有规章制度都是完全合法的。而《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相应的节约权,这是非常厉害的,因此,企业HR不得不全面修订企业规章制度,力争合法,避免处于被动地位。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不能违反或者超越法律法规,否则不仅是无效规定,不能制约劳动者,而且如果因此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评论加载中…
关键字:  黄荣  黄荣兴  马云
首页 新闻动态 案例评析 专家解答 培训信息 职业资格认证 会员服务 无忧搜索条 资料下载 我们的客户 互动论坛 BLOG 关于我们
劳动法三人行-黄荣兴工作室 上海卓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恒通路360号一天下大厦17B02 邮编:200070
电话:021-63801958 传真:021-63801960 电子邮件:hrx@hrx1233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