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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动合同法第一案 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1-03 点击: 评论:0

   昨日(2日),武汉女工董霞依据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东家不与她签定固定劳动合同,就支付双倍工资。这是武汉首例依据劳动合同法提起仲裁案。

    今年37岁的董霞是我市某纺织集团公司职工。据她诉称,她1992进入该公司工作。直到2003年4月,公司单方面停止董霞工作。根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3年11月的仲裁裁令,公司为董霞补缴了1995年1月至2002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董霞亦同时补缴个人缴费部分。但公司一直未与董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董霞认为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今年1月1日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申请仲裁要求裁令公司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从今年1月起每月支付给她二倍的工资,直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止。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此案。

    律师说法

    昨日,许律师劳动维权工作室许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适用《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她和公司都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适用《劳动合同法》,只需同时满足2个条件即可: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董霞根本不用看公司的脸色行事。

    针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的待遇,《劳动法》无相关规定。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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