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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延迟支付工资的后果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4-03 点击: 评论:0

B公司是一家经营规模范围较小的贸易公司,仅有4位工作人员。最近,因多笔货款未回笼,B公司资金周转收到影响,连续2个月无法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因公司规模较小,B公司经理认为员工都知道不发工资的原因,所以也没有将连续2个月未发工资的理由,正式书面通知员工。此时,A先生见公司状况不佳,便提出辞职,但辞职书未写明辞职事由。辞职之后,A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未能及时发放工资而导致A先生辞职的经济补偿金。庭审中,A先生提供了工资银行交易卡,证明B公司连续2个月未发放工资。B公司称不支付工资是因为公司货款未回笼,资金周转收到影响,员工们对此都十分清楚。但A先生对其予以否认,B公司也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最后,劳动仲裁支持了A先生的仲裁请求。

分析
本案中,B公司败诉的原因是什么呢?B公司未能按相关规定合法、合理的处理此事。《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通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如果B公司当时按规定对此事进行处理,完全可以避免这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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