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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须用人单位批准后才生效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4-03 点击: 评论:0

2006年6月1日,A先生向他所在的B公司总经理提交了辞职报告,称他将在十日后辞职。此时,A先生正在全面负责B公司的一个重大项目。B公司认为A先生在项目未完成期间提出辞职,且辞职亦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B公司很难在十日内找到替代A先生工作的人选,这样可能导致公司项目中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于是,B公司告知A先生:因你提出辞职未能提前三十日,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公司决定不同意你辞职,你须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同年6月11日,A先生便不再到B公司工作,同时一纸诉状将B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其不能正常就业的经济损失。不久,劳动仲裁委员会便就此作出裁决,支持了A先生的请求。B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亦判决B公司败诉。劳动仲裁与法院支持A先生的理由均为:根据法律规定,A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无须B公司批准同意。而如果B公司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可以要求A先生赔偿。

评论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用工管理权,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不批准同意,劳动者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其实,用人单位这种想法有失妥当。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及之前,劳动者与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除临时工外,劳动者均是固定制职工,当时他们提出辞职必须经企业批准。1994年,《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任何一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经用人单位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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