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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差降底薪?不协商不合法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4-02 点击: 评论:0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基本案情】

    小刘是某公司销售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固定工资加提成。每月固定工资为1000元,提成按照销售额的2%计算。小刘工作的前两个月是销售旺季,月固定工资加提成达到了1800元。到了第3个月,小刘销售业绩明显下降,公司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口头决定将小刘的固定工资降到800元,提成由按照销售额的2%计算降到按照销售额的1%计算。半年后,公司再次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口头决定,将小刘的固定工资降到700元。小刘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固定工资为1000元,提成按照销售额的2%计算,但公司所发的工资一降再降,多次找公司交涉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补发对其所欠的工资。

    【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单方能否任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2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所谓全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各项条款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没有法定的变更情形出现,也没有在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变更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小刘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公司就应该认真、完整地履行合同的内容,否则就构成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小刘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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