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南京的谭女士一早就来到鼓楼区法院,向立案庭递交了讨薪支付令的申请,并被法庭受理。有关人士介绍,这也是《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南京市第一例讨薪支付令申请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谭女士在递交的“支付令申请书”中说,去年5月份,她被一家猎头公司“猎中”,推荐到一家拍卖公司(被申请人)工作,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协助一位常务副总经理工作。6月6日,谭女士持公司的《职位提供信》到被申请人处上班。6月20日,谭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上岗协议书”,明确她的职位并对常务副总负责,谭的工作业绩由常务副总考核,对他汇报。此外,《上岗协议书》约定双方合同期三年,并规定了违约责任。
但这名常务副总6月18日与公司发生争议,19日后便没来上班,他的常务副总经理的工作负荷就压在谭一人身上。公司总经理当时抚慰谭“暂时委屈一下”,与常务副总的争议会很快处理好。7月份,谭发现自己突然怀孕。因是高龄妊娠,反应较重。尽管如此,谭仍坚持上班和出差,并圆满完成了公司的“春拍”任务。8月27日,被申请人在春拍工作基本告一段落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通知谭回家休息,工资待遇不变等。但从9月份起,公司停发了谭的工资,并且前面多扣的工资也不补发,影响了谭的生活,谭数次与公司交涉无果。谭女士对被申请人提出了6条“讨薪”请求,主要有:6、7、8月份,公司多扣的浮动绩效工资等发生的欠薪;加班工资;9-12月份的欠薪等,合计33252元。
有关人士认为,由于谭女士签约后发现怀孕,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为谭女士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人士介绍,劳动者如证据充分,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强制单位执行。这样简化了投诉程序,能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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