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春节临近,思乡情浓。带着辛苦劳作一年的所得回家团聚,是每个背井离乡的农民工最迫切的愿望。
然而,却有部分用工企业及用工者,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一些农民工不能及时拿到应得的工钱。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四处奔走,甚至做出过激的行为。
能否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工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还影响到社会的团结和稳定。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连续几年在全国范围内掀起“清欠风暴”,要求各地切实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我区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长效监管,力图在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并从2007年11月起,在全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让每一位农民工都能顺顺利利地拿到工钱,欢欢喜喜地回家过个幸福年,是我们共同的企盼。
动作篇
“清欠风暴”在行动
岁末年初,随着农民工返乡日期的临近,清欠工作愈发显得紧迫。
“从2007年11月7日至2008年1月28日,我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一位负责人介绍。
此次专项检查是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的。检查范围包括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检查内容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各地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一场大规模的“清欠风暴”开始了。
柳州市劳动部门先后召开了307家非建筑单位和建筑单位的劳资负责人会议,通过自纠自查,其中22家单位上报反映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约有530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涉及金额180多万元,其中建筑行业拖欠工资160多万元。劳动部门对拖欠工资的单位采取专人负责、现场监督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
南宁市下发了《关于加强做好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通告》,要求对已明确属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全力以赴、无条件地在规定限期内妥善解决,并详细公布了相关部门的投诉电话。
全区其他地市也纷纷行动起来。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一个个举报电话打进来,一个个相关部门动起来,一项项调查调解做起来。为了实现“确保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返乡过年”这一目标,全区各地都在全力以赴。
对策篇
长效管理
遏制欠薪
“除了节假日的专项检查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主要是做好长效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保证投诉渠道的畅通。”劳动保障监察处负责同志说。
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一样,近两年来,各地市及相关部门都将清欠工作的重点由暴风骤雨般的突击检查转向细水长流的日常检查中去,不断探索适宜的长效管理机制:
——设立清理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绿色通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筑部门、工会等均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有条件的单位实行24小时不间断接待举报制度,随时受理农民工投诉举报。
——制定并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为解决欠薪问题提供资金保证。如今,全区已在建筑、水利、水电、交通、电力和铁路等行业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而南宁市还在2007年重新完善了该制度,新制度呈现四大特点:施工企业按资质等级缴纳保障金额度并依据企业守法经营的评价情况调整,减少了资金沉淀;大大简化审批支付程序,把部门之间的清欠联动由原来“守株待兔式”的静态审批转为联合执法的动态监管;根据企业诚信行为实行企业差别化动态管理,建立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将工程款和工资结算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拖欠不良行为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
——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及监控制度。通过日常检查,发现企业或用人单位有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便将其列入警戒线内,并加大控制力度。而南宁及柳州市的监察部门力量较雄厚,此项工作就做得较好。
——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控和公示制度,要求在工地公告栏上张贴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设立清欠管理规定公示牌。
而南宁市还要求建筑行业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强化财政投资工程监管力度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极力预防新欠薪行为的发生。
溯源篇
屡屡欠薪为哪般
2007年,仅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就接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立案749件,涉及农民工7196人,拖欠农民工工资2013.775万元。据不完全统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80%集中在建筑行业,而造成原因也复杂多样。
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
新闻回放:2007年11月14日以来,劳动保障监察处陆续接到李某等9名农民工代表投诉,反映他们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靖西县某工程项目工地做工,被拖欠工资。据调查,该项目因业主方资金不到位,造成工程施工做做停停,最后于2007年8月29日停工。业主拖欠施工方工程款230万元,从而导致施工方拖欠人工劳务费约94.5万元。
新闻纵深:近年来,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例中,相当大一部分是由于工程款被拖欠而连带引发的。“有的开发商同时做几个工程,资金周转不过来时就难以按期按量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垫付建筑材料费用后,根本没钱支付农民工工资。”一位监察人员说。而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也表示,他们是没有按时拿到工程款,才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非法转包增加风险
新闻回放:2007年7月4日,原在田东县某工程做工的工头王某一行6人,来到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监察处受理大厅,投诉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调查了解,施工方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田东县某工程后,将一标项目非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宁某,宁某再将工程发包给王某负责组织劳务队施工;同时,施工方又将二标项目工程非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韦某,韦某再将工程发包给邓某等人负责组织劳务队施工。后因业主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工程全线停工,导致项目部共拖欠农民工工资90万多元。
新闻纵深:按《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承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而实际上,全区各地都存在非法转包的现象。据南宁市某建筑企业负责人介绍,在建筑施工中,往往是承包方将工程直接转包出去,收取一定的提成,转包者再将工程转包到下一级,不少工程会经过3次以上的转包。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农民工拿不到工钱。而一些“黑心包工头”在工程亏本或出现资金困难时,干脆一逃了之。
合同不明引起纠纷
新闻回放:2007年3月,南宁市建委建管科接到农民工投诉,称被拖欠工资。工作人员调查后了解到,这是一起由于劳务负责人与承包单位因合同不明引起纠纷,从而牵涉到欠薪的案件。该劳务负责人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十分准确地标明计量、工程量范围、结算时间等,在结算时引起纠纷,使结算不能按时完成,进而不能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新闻纵深:据南宁市建委建管科一工作人员介绍,因合同纠纷而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比较普遍。劳务负责人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事项不全,细节不明,容易造成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引起纠纷,农民工连带“遭殃”。
政府工程难以清欠
新闻回放:2007年12月13日,南宁某建筑公司向自治区清欠办反映,该公司承建兴业县某风景区古建群工程改建和装饰,于2007年2月完成所属范围内的施工任务后,要求业主组织竣工验收。不料业主以种种借口拖延验收,拖欠工程款11.3万元。施工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农民工工资款6.69万元。
新闻纵深:某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故意拖延或不办理竣工结算。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拖欠工程款项目中,政府工程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个别地方领导盲目追求政绩,没钱也要搞建设,让施工企业垫资,造成工程款拖欠,这不但扰乱了建筑市场,而且影响了政府形象。
法律意识淡难自保
新闻回放:农民工小李在老乡的介绍下,来到南宁市某工地做建筑工。平时包工头只发一些生活费,并许诺工程完结后统一发工资。由于承包款偏低及管理不善等原因,工程做完后,包工头亏了十多万元,于是脚底沫油——开溜了,小李和几个老乡一起向监察部门投诉,却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凭证,工资追讨困难重重。
新闻纵深:据一位资深劳动保障监察员介绍,一些农民工为了能保住“饭碗”,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的侵权行为不敢大胆抵制,往往是在离开单位才投诉举报,且常常没有务工结算的相应凭据,这既增加了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处理的难度,又助长了某些企业的劳动违法行为,使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指南篇
依法讨薪
追讨有门
在此次专项调查中,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等各部门纷纷行动起来。当农民工遭遇欠薪时,可以找哪些部门来维权?
清欠办公室
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遇到拖欠时,可向设在各级建设部门的清欠办公室举报。清欠办公室可对不按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吊销建筑企业的资质,清出建筑市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当农民工在具有用工资格的企业打工遭遇欠薪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投诉举报时最好形成书面材料,并且提供在该单位打工和拖欠工资的证据,如出入证、临时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单、欠条等。
劳动仲裁部门
如果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而用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标准支付工资的,可在最后一次欠薪的60天内,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工会
在具有用工资格企业打工且加入了企业工会组织的农民工,一旦遭遇欠薪,可以首先通过企业的工会组织协调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如果企业的工会组织解决不了,还可继续向上级工会组织反映,由上级工会组织帮助协调解决。
法院
如果农民工持有用人单位(包括包工头在内)的工资欠条,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如果是短时间的临时用工,农民工在完成劳务但未拿到劳动报酬时,也可直接到法院诉讼。
思索篇
恶意讨薪何时了
现象:恶意讨薪频发生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007年,以跳楼、爬吊塔、冲击施工现场、威胁人身安全等方式的恶意讨薪现象频频发生:
2007年4月29日,涂某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1000多万元为由,组织60多名农民工聚集南宁市某项目部,强行中止有关部门组织各方进行的协调会,限制项目部管理人员的人身自由,砸毁项目办公室物品,并拒绝向劳务部门提供工人花名册、工人工资结算清单,使农民工工资难以审核。
2007年6月13日,覃某与百色某工程项目部因结算发生纠纷,带领一群农民工围攻项目部,并且不配合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威胁项目部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
2007年12月5日,曾在南宁市大沙田某小区住宅楼做工的上百名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一气之下将进入住宅楼的铁门锁了,使该栋住宅楼业主有家难归。
据南宁市消防支队统计,2007年,南宁市内共出现40多起农民工跳楼、跳塔等恶意讨薪事件,消防部门为此出动警力近300多人次、消防车60车次。
部门:制定政策严管制
恶意讨薪不仅无助于解决欠薪问题,而且扰乱了社会秩序,占用了消防、急救等公共资源,无论是对农民工本身还是对社会都极其不利。
“要呼吁被欠薪的农民工保持理智,采取正当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严禁恶意讨薪行为。”在采访相关部门时,记者不止一次听到这样的说法。
据悉,2007年8月20日,南宁市建委、公安局和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的通告》,把五种行为认定为建设领域恶意追讨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采取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有关负责人称,对于建设领域恶意追讨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置,特别是对因恶意追讨行为引发的突发社会治安事件,坚决予以打击。南宁市就曾有5名包工头因煽动农民工恶意讨薪被清出建筑市场。
民工:维权之路太艰难
说起恶意讨薪,不少农民工表示很无奈:“好端端的谁想去跳楼闹事啊,我们不过是想尽快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记者听到这么一个例子:农民工刘某在柳州一家工厂工作了半年多,没拿到一分钱工资,忍无可忍之下辞工并要求厂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违约金。厂方以各种借口拒付工钱,刘某只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几个月后,刘某拿到胜诉的仲裁裁决,可工方却以仲裁裁决的数额不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刘某都胜诉了,此时距离当初申请仲裁已过去将近一年。本以为马上就可以拿到工钱的刘某没想到工厂竟耍起了赖,非要等到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才把钱悉数支付。
刘某的例子也许比较特殊,但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当农民工被欠薪寻求援助时,纠纷处理周期较长、维权成本较高却是不争的事实。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农民工投诉,经立案调查属实后,即对相关责任单位做出限期整改指令(一般期限为10至15天),若该单位拒不改正,则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再经3个月后方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或向法院提出申诉,不但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还需付相关费用。由于依法维权需要付出的成本高,且付出高成本后许多权利不能得到维护,或处理结果不能弥补其维权过程中付出的成本,因此导致一些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出现过激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恶意讨薪行为固然需要禁止,但只有彻底遏制住恶意欠薪行为,加强劳务监督管理,理顺劳务、劳动关系,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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