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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老板的“免费午餐”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1-14 点击: 评论:0

【案件回放】
                     
小王通过应聘到一家软件销售公司做软件销售人员,老板和他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满合格录用后每月工资3000元,但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小王做了一个月后只拿到800元工资。经了解,该软件销售公司中像小王这样相同岗位的做软件销售人员中,工资待遇最低档是每月2000元。如果按新法,软件销售公司的做法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解答】       
小王的试用期不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个月的限制,而且给小王发的工资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的每月2000元工资,还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额的80%即24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软件销售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提醒】
试用期不是老板的“免费午餐”,建立劳动关系后,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享有从单位领取工资的权利,不论在试用期满后,还是在试用期内。同时,试用期内老板也不可以随便给劳动者定工资,支付的工资要符合三个条件:1.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3.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原来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但是规定的不详细。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更长,或者根本不明确试用期的期限,在这个“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更为短期的、更为明确细致的试用期限。
链接:《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时福茂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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