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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丧失从业资格,企业怎样解除合同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4-21 点击: 评论:0

[案例]
女职工杨某在某食品公司应聘成功后,得到了面包操作工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她按公司要求和规定到防疫站进行了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证明她没有任何传染病,可以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杨某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后,工作很努力,1年后被提升为班长。1年后,根据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食品公司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年度例行体检。杨某因为被检验为“有某种传染疾病”,几次复查的结果仍然如此,医院最后的诊断是,她这种情况虽然不需要休息和治疗,但属于终身病毒携带者,无法治愈。于是,卫生防疫部门吊销了她和她的健康合格证,食品公司只好停止了她的面包操作工作,准备安排她去做清洁工作,杨某以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是面包操作工,要求企业如果要变更工作岗位需和她协商一致为由,拒绝做清洁工。公司以没有其他工作适合她做,当天书面通知其将于30天后,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杨某不明白:得了病,按照国家规定应该有个医疗期。食品公司怎么可以这样与自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评述]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国家队视频行业的卫生有特殊要求,其中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凡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不许从事此类工作。本案中,杨某在与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身体完全符合健康标准。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她被检查出是“有某种传染性疾病,且终身携带该病毒”,不能再继续从事食品加工工作。为此,她与公司签订的工作岗位为面包操作工的劳动合同,因为这种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在与她协商变更原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时,又未能达成一致,所以公司可以解除杨某的劳动合同。此外,杨某查出是“有某种传染性病毒,且终身携带这种病毒”,只影响她从事食品加工工作,并不需要治疗和休息,也不影响她从事食品行业以外的其他工作,因此,她这种情况不符合享受医疗期的条件。所以,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她享受医疗期就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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