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班迟到,陈小姐被公司“炒鱿鱼”,她将尼普洛(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以公司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为由,终审判决陈小姐胜诉,获赔人民币1.35万元。
陈小姐曾是尼普洛(上海)有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去年7月17日,陈小姐到岗时间晚了近10分钟。按公司《就业规则》,三年内累计违规三次的员工将被开除,陈在2003年已有过两次“不良”记录,公司遂在去年8月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陈小姐称,公司规定6点上班,当天班车抵达时已5点48分,消毒、更衣、风淋等准备工作又花去近15分钟,所以没能准时上岗。公司则表示,员工应在上班前1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准备工作的时间仅需5分钟。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辞退依据不足,判令其赔偿陈小姐1.35万元。
尼普洛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小姐认为迟到是班车延误及进行准备工作所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陈小姐的主张,故维持原判。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