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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辞职凭证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4-03 点击: 评论:0

A先生在B公司已经工作3年了。2006年7月,A先生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两个月后期满,此时A先生得知公司不再与他续签合同。于是,A先生便于该月口头向B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与一个月后正式离职。A先生离职后,B公司遂为A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同年9月某日,B公司突然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原来,A先生以”B公司无故辞退他”为由,将B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B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3个月工资)。劳动仲裁开庭时,A先生提供了B公司开具的退工证明,证明系B公司辞退了他。此时,B公司那不出A先生提出辞职的书面证明,当然也不能对开具“退工证明”做出有效解释。最后,劳动仲裁根据A先生与B公司各自提供的证据,以及劳动那个争议纠纷“有利于劳动者的”的原则,支持了A先生的请求。

评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样,此举可以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避免少数人钻空子,有意制造纠纷以获得不当利益。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可以书面性质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或将此直接写入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此外,鉴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多样性,用人单位应该尽可能地要求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辞职原因,避免发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如果劳动那个这仅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应当说是有效的,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劳动者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当此类情况发生时,用人单位须谨慎对待,如果此时劳动者已经与企业发生了矛盾,或劳动者品行不值得信赖,建议用人单位坚持要求劳动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或采取其他措施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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