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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应否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4-02 点击: 评论:0

张三是上海一家外资公司的员工,从事产品销售工作。自从他进入该公司工作以来,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其销售业绩平平,一直提高不了。于是,公司提议与他接触劳动合同,恰巧此时张三也不想在这儿干了,因为他觉得在这家企业虽然挣钱不算少,可是没有什么发展前途,所以左思右想之后,决定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张三与公司协商完毕,双方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张三办完离职手续后,公司按照每工作一年给2000元的标准,向张三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张三仔细一想,觉得自己以前加上提成奖金平均每月能挣4000多元,如今单位只按每工作一年给2000元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太少了。
他又了解到,经济补偿金是依照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那么按他以前的事的工资收入衡量,领这点钱实在是亏了。于是张三找到公司,要求补发解除劳动合同的额经济补偿金差额。但公司认为,张三的工资收入按销售额提成难以确定,所以按每满1年支付2000元标准予以补偿,该补偿金标准相当于他本人每月的基本工资,因此不同意支付申诉人提出的请求。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评述: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案例中的公司与张三经过协商一致后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这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呢?《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此给了明确的回答: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事实上,公司也的确向张三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只不过,张三和公司在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上发生了分歧。那么,到底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这种经济补偿金呢?
《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梭子啊直辖市、设区的实际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公司仅按张三的基本工资2000元为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错误的,正确的支付标准应该是:按张三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这里所说的工资,应该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的规定进行理解:”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综上所述,张三的提成奖金应该属于其工资的一部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时,应该计算在内。由于加上提成奖金张三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00多元,因此公司只按基本工资2000元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是错误的,该公司应当向张三补发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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