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站由于来自国外的风险投资已快用完,自己又没有赢利的能力,不得不采取降低人工成本的办法来维持网站的运营,首选的办法就是减少工作人员的数量。
程某在这家网站的市场部工作,网站没钱后,市场部的工作无法进行下去,他便整天无所事事的在网站闲聊。很显然,网站裁员的第一个就轮到他,网站经理与程某谈话后,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网站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待程某办完离职手续后,网站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程某一边办理离职手续,一边盘算着自己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额:我在这儿工作了已经3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我每月工资平均有5000多元,这样,4个月工资起码也应有2万元吧。想到这儿,程某刚好办完了各种手续。转身走向财务部,去领自己的补偿金。
程某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也要上个这个税吗?”程某感到惊讶,“该不是你们网站故意想少给我钱,而拿扣个人所得税当借口吧?”“当然不是。”财务人员肯定地回答。
程某领完钱,心理很别扭:难道国家真规定,经济补偿金也要上税?不行,我要向有关部门写信咨询一下,把这个问题彻底搞清楚。
评述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网站与程某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时符合法律这一规定的。合同解除后,网站向程某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从税收的角度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夺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那个这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所以,国家又规定,超过当时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需要上税。案例中,程某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时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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