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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的区别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3-06 点击: 评论:0

小刘和妻子结婚不久,身为某美国公司老板的舅舅来中国探亲,就给他俩买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作为贺礼送给了他们。妻子把住房钥匙拿到手后,高兴地带着小刘去看房。
“房子非常满意,唯一美中不足的就是离我的工作地点太远,坐车上班至少也要两个小时。”小刘这样对妻子说道。
“活人还能让尿憋死,将来你调到一个离家近的单位工作不就行了。”妻子的这句话解决了小刘的难题。
但是住进新房后的一天,小刘向自己的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报告,全文如下:“各位公司领导:因我刚搬的新家距公司路途遥远,又加之交通堵塞,造成我上班十分不便。故我申请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公司领导予以批准。”
一个月过去了,小刘的辞职报告仍然没有获得公司领导的批准。就在他为此事着急的时候,一个朋友告诉他:“《劳动法》说了,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不管单位同意不同意,30天以后劳动合同就算解除了。你给单位的辞职报告已经超过30天了,现在有权让单位给你办理离职手续了。”
小刘听了这话非常高兴,立即前往公司人事部,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可谁知,公司人士经理却说:“你递交的辞职报告还没获得领导的批准,所以你的劳动合同还不能算解除,现在不能给你办理离职手续。”
面对上述两种说法,小刘茫然了。


评述
到底哪种说法正确呢?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的程序要求。按照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时,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30日后即会产生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法律效力。应该说,本案例中小刘的朋友所说之意,就在于此。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本案中人事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小刘的辞职报告不必经过公司同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这个结论是不正确的。因为大家可以看到,小刘的辞职报告并不是一份告诉企业自己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而是一份向企业发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根据《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小刘的这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只有经过了企业的同意,才能说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达成了协议,劳动合同才能算合法解除。否则,不能说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可见,对本案来说,人事经理的说法应该是正确的。
现实中,用人单位在得知某劳动者欲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好提醒该劳动者:在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之前,应先要考虑清楚,自己是准备采用单方解除,还是与企业协商解除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两种方式虽然都可以会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但解除的程序、方式、法律后果却不尽相同。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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