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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这样代签的解除合同协议有效吗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3-06 点击: 评论:0

刘某原是某国有企业(工厂)的工人。前几年,该工厂与刘某签订了下岗协议,按照下岗协议的约定,刘某下岗后,不用来单位上班,该厂每月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刘某下岗后,微薄的下岗生活费难以维持生计,便在外地找了一份临时的再就业工作。最近,刘某所在的国有工厂要实行改制,改制前,工厂准备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裁剪下岗员工。为了让下岗员工顺利地同意与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工厂决定向同意解除合同的员工发放高于国家规定1.5倍的经济补偿金。面对这样的诱惑,许多下岗员工都纷纷与单位签署了解除合同协议书。最后,就只剩下刘某一人没来公司签署协议了。
工厂从刘某妻子那里得知,刘某下岗后就到外地打工去了,现在本人不在本地。因此,无法到单位办理签订协议的手续。负责安置下岗员工工作的人事部苗经理为了尽快完成此项工作,代表公司同刘某妻子签署了关于公司与刘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刘妻在协议上签字后,领取了公司发给刘某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半个月后,刘某回家得知此事,立即找到公司,表示不愿意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并愿意退回妻子已经领取的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
公司对刘某的要求一直不予理睬。苗经理对刘某劝说道:“你妻子已经替你签了解除协议,补偿金也领了,你怎么可以反悔呢?”
刘某在公司反复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1)撤销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回复劳动关系。(2)补发子公司停发下岗生活费至今的下岗生活费,同时补缴此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评述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与员工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如果是合法有效的,就应该产生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结束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是不可以反悔的。
但是,本案是刘妻代刘某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这一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与刘某协商,而是刘妻代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事后没有得到刘某的追认,因此,该公司与刘妻签署的协议,对刘某没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委员会应该裁决撤销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回复原劳动关系。同时还要责令公司补发自停发下岗生活费至裁决作出之日的所有生活费,并补缴次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如果要与员工签署各类协议,一定要注意:最好让员工本人亲自签署;万一员工因故不能亲自签署,也要在让员工出具其亲笔书写的委托代理书后,才可以允许其代理人代员工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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