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没办理离职手续就离去,被公司诉至法院索要3000元违约金。昨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在审结的厦门舟和食品有限公司与员工小汪劳动争议一案中首次适用新《劳动合同法》,一审判决小汪不需支付违约金。这是厦门法院系统的新劳动法第一案。
去年3月30日,小汪应聘进入舟和公司工作。8月2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经过劳动鉴证机关鉴证。该劳动合同约定: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对方违约金3000元;双方有违约责任,与新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当年12月13日起,小汪没到公司上班,自称是因公司克扣工资。12月27日舟和公司向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汪支付违约金3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舟和公司12月29日以“小汪的行为严重违约”为由向同安区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类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处以违约金的约定与新《劳动合同法》相抵触,按双方约定应按新法律执行,舟和公司要求小汪赔偿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判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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